東北網5月29日電國務院修訂的《信訪條例》已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信訪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充分體現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為了使《信訪條例》的基本精神更好地為讀者所掌握,26日,本報記者采訪了省信訪辦有關人士,他對《信訪條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闡釋。
問: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則?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信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給予了充分保護,同時,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重申了信訪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相對應的義務:
一是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二是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是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但應當同時遵守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
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關於維護信訪秩序有哪些主要規定?
答:好的信訪秩序是解決問題的前提,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是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是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是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是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是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於信訪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可以進行如下處理:
第一,由接待信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第二,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第三,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種種復雜的情況,行政機關要防止片面無原則地遷就信訪人不適當或者違法的信訪行為,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棄管理,導致發生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況。
問:對於信訪人提出的哪些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答:根據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規定,對於以下四種情形的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一是對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對屬於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無權受理,但要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上述機關提出。
二是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這是為了督促信訪人積極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糾紛,維護權益。
為了充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得以救濟,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要求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是信訪人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四是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事項提出了什麼具體要求?
答: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問:哪些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答: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重大』通常指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不良後果的。
『復雜』通常指多種因素相互聯系、縱橫交織、錯綜復雜的。
『疑難』通常是指對事實認定有不同看法,證據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
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主要是指投訴請求類信訪。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授權,結合各地的信訪工作的實踐,對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的復查和復核是如何規定的?
答: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如何保護提供檢舉、揭發材料的信訪人?
答:為了保護提供檢舉、揭發材料的信訪人免受打擊報復,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受理和辦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嚴格的信訪紀律,條例中明確提出,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並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問:信訪事項受理出現爭議時,按照什麼原則辦理?
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問:辦理信訪事項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信訪事項應當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新《信訪條例》為什麼要制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事項登記制度?
答:要求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體現了對信訪人權利的保護和尊重,同時也適應了信訪信息現代化的要求。信訪事項的登記作為一種程序上的規定,其積極意義還在於:第一,對信訪人負責;第二,便於統計信訪數量,了解信訪事項發生的領域和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狀況;第三,為監督有關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活動提供依據。
問:新《信訪條例》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上有哪些新的變化?請簡要解釋一下變化的內容。
答:新《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在程序上進行了完善、細化,規定更加明確,增加了可操作性。
一是明確區分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的職責,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後,負責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職能部門受理信訪事項後要登記、辦理和答復。
二是在信訪工作機構的受理程序中,依照信訪事項的性質,規定了區分情況、分別處理的方式,更加便於操作和工作。
三是新設了報請、通報報告制度。新《信訪條例》規定,對情況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新《信訪條例》還新設了通報報告制度,要求上級信訪工作機構定期向下一級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信訪工作機構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