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帶薪休假遭遇法律『嘆息』
2005-07-01 14:17:4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史志強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7月1日電 《黑龍江日報》今天發表文章:帶薪休假遭遇法律『嘆息』

  帶薪休假辦法何時出臺尚無定論

  就制定和實施帶薪休假的有關情況,勞動保障部門、國務院法制辦告知尚無定論。

  最新調查顯示,90%的外資和合資企業都已實行帶薪休假制度,但只有35的民營企業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大多數是大型的民營企業。

  勞動者帶薪年休假雖然寫入勞動法,但由於沒有具體實施辦法,引發該問題的糾紛和法律訴訟不斷,我省發生一起歷時7年10次訴訟的討要帶薪年休假補償訴訟案,勞動者開始尋求法律保護。

  討帶薪年休假補償

  哈爾濱市一企業職工許某所在單位在執行國家帶薪年休假規定中,對部分職工給予了帶薪年休假,而1995年、1996年、1997年連續三年,沒有給他安排帶薪休假,讓其加班加點工作,也沒給加班工資,1995年、1996年只給了200元補償費,1997年分文沒給,幾經追討未果,許某與單位打起官司,尋求法律保護,然而這個官司讓他費盡周折,承受巨大訴累。

  據了解,許某曾是一名司機,從1998年開始,他討要至2003年。許某從轄區基層法院一直申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各級裁定、判決等10餘份,不支持他討要補償金。許某對這些結果不服,繼續申訴。2004年哈市一基層法院受上級法院指令,再次審理該案。許某在庭審中稱,其所在單位安排其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0多個小時,除正常接送通勤外經常加班加點出車,卻不給加班加點工資,其單位讓其下崗。此外單位違反規定,以後果自負、不給生活費相要挾,強迫他提前退休。現求法院判決被告給其補發『帶薪年休假』加班報酬及經濟補償金7530.85元,給其補發下崗待業克扣工資而減少的收入和經濟補償金21萬餘元,給其補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減少部分14萬餘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國家相關行業的規定,其所在單位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以及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1998年3月3日庭審筆錄一份,證明其所在單位承認對沒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人員給予200元的補償。

  許某所在單位辯稱,原告的工作崗位是駕駛員,依據規定,原告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加點報酬問題,故原告要求補償1995年、1996年、1997年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以及補發加班加點工資的請求,沒有道理,沒有依據。對許某作出停止工作的決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作為當時大客車隊隊長的許某,理應帶頭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但卻私辦捎腳證,利用公車、公油捎腳7個多月,這已嚴重地違反了規章制度,因此對其下崗的處理決定,並無不當。按照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工資的規定。[199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和不另增人員的前提下,單位可安排職工的年休假。但許某休假會影響工作,故不能休假。

  帶薪年休假補償金法律難支持

  近日,法院審理該案確認,許某系被告單位職工,現已退休。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未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但被告分別於1995年和1996年給予原告400元的補償。

  1997年11月5日,被告單位四名領導檢查公車捎腳情況時,發現原告等三人仍在利用公車私自捎腳,企業法人辦公會及上級主管部門於1997年11月6日作出對原告等三人下崗待業的處理決定。原告下崗後,被告對原告的工資進行了下調。1998年,原告以要求被告補發1995年、1996年、1997年帶薪休假加班工資並賠償因停止大客車捎腳的經濟損失為由,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院認為,被告因許某違反該單位有關規定,而對原告作出下崗處理的決定,是企業內部行使管理權的體現。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於企業對勞動者作出處分、處罰等基於行使管理權所產生的糾紛,不屬法院的受案范圍,故對許某要求被告補發讓原告下崗待業而減少的收入和經濟補償金等30餘萬元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帶薪年休假制度雖然是勞動法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休息權利,但根據不同企業和崗位的需要,企業可統籌進行安排,而被告並未提出休假申請,且被告已給予原告一定的補償,故對要求被告為其補發『帶薪年休假』加班報酬及經濟補償金7530.85元,法院不予支持。因勞動部已於1995年5月22日批復許某所在行業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中包括交通車駕駛員崗位,故被告對原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有法可依,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補發日常加班加點報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致使原告提前退休的責任在被告,故可按原告應於2005年12月15日退休時的各項標准,由被告為原告補發或補交工資、福利待遇等相關費用。依據《勞動法》規定,判被告為許某補發因提前退休致使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減少的差額。許某對這個結果不服,這場官司仍難了斷。

  帶薪年休假有名無實

  1994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記者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由於沒有具體辦法,該項規定目前難以有效實施。

  6月28日記者來到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據該廳法規處負責人說,目前國家沒有帶薪年休假具體實施辦法,在機關、企事業單位中無法實施該項制度,當前各單位人員定崗,實施帶薪休假困難,目前勞動仲裁部門已不再受理有關帶薪年休假引發的勞動爭議。該廳工資處工作人員稱,由於沒有帶薪年休假具體實施辦法,依靠財政撥款的機關單位對不休假人員無法進行補償,至於企業是否給予相應補償金,是企業自主行為。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沈宏罡老師,他認為,既然國家勞動法規定了職工享有帶薪休假權利,就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除了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職工帶薪休假的資格條件、時間長短、薪金標准等事宜作出明確規定外,還應明確規定用工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有帶薪休假的內容等,完善和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否則法律有名無實,會讓法律尊嚴大打折扣。

責任編輯:單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