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8日電 靠一張嘴『研制』出的新產品,竟得到了眾多人士的肯定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扶植,學者、專家、官員紛紛在其鋪天蓋地的廣告中露面。但是,這些『新產品』在市場上根本就未見蹤影。哈爾濱飛馬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中非法集資兩千多萬元,受害群眾達到五百多人。
李建志,原為亞布力林業局工人,1994年來到哈爾濱辦企業。
2000年,在未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他擅自向社會集資2200萬元,受害群眾達到五百多人。然而,在其公開從事非法活動長達三年的時間裡,這家企業被冠以『區四小龍企業』、『市五十家重點企業』、『哈市小巨人俱樂部成員企業』等一系列稱號。李建志本人還當選為省人大代表。
2003年8月20日,李建志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法院一審,李建志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建志不服提起上訴。不久前,省高院駁回李建志的上訴,維持原判。
吹捧騙子公司,區長現身說法
經查證,1998年12月,李建志以注冊資本三千萬元成立了哈爾濱飛馬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志任董事長、總經理。公司成立後沒有任何經營活動,至2003年共虧損人民幣894萬餘元。
然而,動力區一位副區長於2000年3月8日在飛馬刊登的廣告中卻說:『哈爾濱飛馬股份有限公司是動力區經濟發展的「四小龍」企業,是區裡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李建志本人還先後被評為1997年度哈市發展鄉鎮企業『優秀廠長』、1998年度發展鄉鎮企業『先進個人』、1999年度『哈市優秀質量經營者』稱號。
李建志於2000年初借用『產權轉讓返租』這個改革『新事物』開始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活動。他請省內某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稱,哈爾濱飛馬股份有限公司有淨資產人民幣5900萬元,營業收入1億元,1999年年利潤1700萬元。
當年,李建志推出所謂的『家用中央空調』新產品,並稱2000年公司要實現產值1個億,市場收益兩千萬元。這時,動力區的另一位區長又開始現身說法。2000年上半年,在某報報道中,這位區長稱:『哈爾濱飛馬股份有限公司是區四小龍之一,去年以來開發的家用中央空調新產品,產生的不僅是經濟效益,更多的是社會效益……』
騙子口吐蓮花,專家幫助宣傳
飛馬公司曾『開發』多種高科技新產品,這些描繪出來的產品是李建志反復欺騙受害者、進行非法集資的誘餌。他曾多次召開公司產權持有人大會,向受害者進行推銷。
2002年4月26上午,哈爾濱飛馬股份有限公司在哈爾濱某大酒店召開公司產權持有人大會,這是一次精心策劃並做了充分准備的『欺騙大會』。會前,某報以『飛馬燃燒器填補國內空白』為題作了專版廣告。文中提到某大學科技、環保方面專家,特別是中國工程院院士、某大學的某教授認定該項目填補了國內空白,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保節能型專利產品。某節能監測中心和某環境監測中心站一致認定飛馬燃燒器燃燒率達到96%%,可節約燃料20%%以上,環保節能方面均符合國際標准。會上,李建志以編造的產品開發、生產情況、公司主要股東情況蒙騙產權持有人。
然而,被學者、專家們吹得神乎其神的這些產品,在市場上卻不見蹤影。
2002年8月3日,飛馬公司乾脆玩起了上市騙局。結果,這家未上市的企業提前圈來了大批受害者的投資。
飛馬是新政策的『試點企業』
李建志在斂財集資方面有兩個招數:一是大面積的廣告轟炸,借助媒體的力量虛構所謂的實力;另一個就是所謂的新生事物———產權轉讓返租。經有關部門同意,在哈市的三家企業搞試點,其中就包括飛馬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產權轉讓返租,就是通過分割出租產權以達到短期借貸的一種方式。以飛馬為例,當年為開發特寶鍋爐,他們將企業資產產權中的兩千萬元人民幣分成了四千個產權單位,受害者花五千元購得一個產權,每年就可得到五百元的利息,三年後飛馬公司再以原價將企業的產權購回。實際上等於飛馬公司以10%%的年利率向社會集資借貸。
有了這個名義,飛馬得以暢通無阻地在媒體上大肆炒作。據不完全統計,省內兩家報紙2000年1至3月先後共21次以整版刊登和宣傳了產權轉讓返租的廣告。特別是2000年2月25日及3月8日,某報刊發了標題為《好項目怎麼上,飛馬公司請高人出招》的宣傳文章,某某院長、某某區長、某某主任、某某委員等等悉數出席,在社會上造成了轟動的影響。
見到飛馬具備如此實力,受害者都堅信產權轉讓返租是一個利企利民的好政策,並紛紛解囊。五年過去了,哈市搞試點的三家企業已有兩家出了問題。
不作為的官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飛馬公司從實行產權轉讓返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沒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機構的批准,屬非法集資。如果說政府官員對相關政策不太了解還有情可原,可負責相關領域的主管部門,飛馬公司是無論如何蒙騙不過去的。那麼,在這家公司大肆非法集資的過程中,他們又在做些什麼呢?法院的審理給出了答案。
法庭出證時,某委的負責人辯解稱,『區裡面給我們報了飛馬股份有限公司准備搞產權返租的材料,我們做了答復,要求在保證資產是產權轉讓的3倍以上、保證老百姓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試點。但是企業得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主管部門協商後按法律規定辦理。』
另一位負責人對他的說法給予了證實:『我們只是答復,人行要制止這個活動,我們領導就讓李停下來了。』
參加庭審的受害人說,他們這完全是在推卸責任。『搞返租的時候大肆宣揚,而「中國人民銀行不讓搞這活動」的時候,他們為什麼不用公告的形式向受騙的老百姓告知?為什麼不責令飛馬公司把集資款退還百姓?為什麼飛馬公司於2001年和2002年又幾次繼續集資?為什麼想搞試點,他們卻又不認真審查飛馬公司上報的材料,特別是公司的實有資產及後來的資金使用情況?』張先生說,如果當時某委切實地履行了責任,及時制止,就不會釀成後來數千萬元的詐騙大案。
張先生說,飛馬集資案查的不應該僅僅是李建志,也該查一查那些不作為的政府官員,看他們的行為背後有沒有瀆職,甚至是腐敗的行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