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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定罪證據不足歷經三審仍被判12年 離奇『薛玉奇詐騙案』調查
2005-07-12 06:17:1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金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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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7月12日電 據今天出版的《黑龍江晨報》援引《工人日報》報道,『薛玉奇詐騙案』刑事一審、二審、再審三個合議庭均認為被告人無罪,但出來的三個判決書卻都認為『被告人犯有詐騙罪』。參與審判的有關法官日前向記者透露:『這是一起司法腐敗的典型案例。

  不久前,記者得到消息,在哈爾濱市,曾經在一起詐騙105萬元的案件中擔任一審、二審、再審的『薛玉奇詐騙案』三個合議庭的主審法官全部推翻了他們當年的判決,紛紛站出來為他們判決有罪的『詐騙犯』說話。為此,記者專門進行了調查。6月29日上午,記者來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面見『薛玉奇詐騙案』的再審原主審法官金達,金法官向記者表白了自己的觀點:『這是一起司法腐敗的典型案例。』

  哈爾濱中院的金達法官曾經辦過幾個轟動全國的刑事大案,但自接手『薛玉奇詐騙案』的再審並對該案前兩審判決的證據提出異議後,他就被安排到法院執行局工作了。面對記者的疑問,金法官說:『有的案子辦錯了,可能是客觀判斷上出現了失誤,但「薛玉奇詐騙案」出現的錯誤判決,從一開始就是主觀故意。打開案卷,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能夠支持證明詐騙犯罪。我再審的時候,倒是找到了他不是詐騙的原始憑據。所以我們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薛玉奇無罪,不能下有罪判決。可哪知我們的工作不但沒有被當時的領導認可,最後竟被換上了三個沒有參加過此案審理的法官給下了「維持原判」的判決。』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刑庭庭長張洪餘是『薛玉奇詐騙案』的一審審判長,談起此案,老法官沮喪地說:『此案(刑事)依據的事實和民事是一樣的,證據上不能支持薛玉奇犯有詐騙罪。但領導當時就讓我這麼判,我只能服從。』

  1992年初,薛玉奇與香港森林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孫聚德協商後出任該公司駐哈市首席代表,並在開發區注冊開辦了哈爾濱森林(香港)度假村、哈爾濱森林(香港)服裝有限公司、哈爾濱金色年華俱樂部。在幾個公司裡,薛玉奇均出任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為了使公司迅速成長,薛玉奇先後自籌資金500餘萬元投入至屬下的3個公司。公司也在薛玉奇的經營下,多次被開發區及市政府評選為優良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香港投資人』孫聚德不但沒有按其承諾向屬下的公司注入資金,反而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利用其公司『法人』的身份,從哈爾濱市幾家銀行先後騙取了2000餘萬元貸款並轉移到境外。為了維護企業的利益,薛玉奇決定退出哈爾濱森林(香港)度假村、森林(香港)服裝有限公司和金色年華俱樂部。同時追討自己已經投入到公司裡的500餘萬元資金。1996年初,薛玉奇將孫聚德起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森林國際有限公司退還其投入的500餘萬元錢。

  此案經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二級審計事務所的三次審計,省、市二級法院歷經五年多的一審、二審、再審的查證、審理,最終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和裁定,維持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香港投資人孫聚德給付薛玉奇為三個公司墊付的人民幣517萬餘元。

  就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為中止法院的執行,香港投資人孫聚德向警方報案,稱薛玉奇『詐騙』公司財務500餘萬元。但法院進入審理階段後卻發現,孫聚德在森林國際有限公司就沒有投資,其先期投入的20萬美元也在公司注冊一周後就轉走了。從市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市開發區管委會、審計事務所調查的資料則顯示,以孫聚德為法人代表的在哈爾濱市成立的三家公司,其資金都是由薛玉奇個人拆借籌措的。而孫聚德訴薛玉奇詐騙、侵吞公司財務500餘萬元,根本找不到證據。

  但即使在此情況下,2001年6月21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對薛玉奇還是下達了『有罪判決』。審判長張洪餘對記者說:『當時,合議庭無法認定薛玉奇有罪,但市委督辦、區委督辦,市法院有關領導還給我們下了4條意見,歸根到底就是必須對薛玉奇作出有罪判決。為什麼非要這樣判,說到家,就是薛玉奇在民事訴訟期間曾經申請保全了森林國際有限公司的一塊價值1000多萬元的土地,如何判決關系到誰是這塊土地的最終受益人!』

  記者了解到,在民事糾紛發生後,因為孫聚德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薛玉奇向法院申請保全了森林國際有限公司一塊8000餘平方米的土地。但在薛玉奇因詐騙嫌疑被提起刑事訴訟後,這塊土地很快就被哈爾濱中院一個已調離執行局的法官給『解封』了,且解封之後的第二天土地就被以1700餘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了他人。記者調查後還發現,這名法官拿著的『解封令』竟然是一個沒有判決號、沒有批准人、沒有執行人的空白解封令。

  此案曾引起有關領導的重視,並發回哈爾濱市中院重審。2002年3月25日,由哈爾濱中院刑三庭金達任再審審判長,對此案再審。『為了弄清事實,查找證據,解開案卷中的多處疑點,那時我一頭紮進了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的倉庫,和同事用了4天半的時間查閱了4萬多份已被塵封的原始票據,結果是再次得出了薛玉奇無罪的結論。』金法官說,他將此情況據實向本院領導作了匯報,但沒想到領導要求他必須維持原判。金法官無法下判決,結果被調離了刑三庭。薛玉奇案改由三個在此之前未參與此案審理的法官作出判決:薛玉奇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詐騙金額為105萬元。

  此案引起了在哈爾濱市的全國人大代表賈紹奇等6名代表的嚴重關注。經過調查了解,6名全國人大代表毅然提出了質詢議案。2002年,在黑龍江省人大內司委召集的質詢聽證會上,哈爾濱中院明確表示將對此案進行再審。目前,黑龍江省高院正對此案進行復查。

  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如果同一法院置本法院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於不顧,在未經過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的情況下,直接對勝訴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責任,以達到挽回民事敗訴結局的目的,這種情況的發生,無疑是給我國司法實踐開了一個惡劣的先例。』

  摘自《工人日報》(記者)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