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28日電 都說養兒為防老,72歲的胡秀蘭因為不能生育,32年前收養了一個兒子。她含辛茹苦把他養大,沒想到,如今已經成家立業的養子,卻霸佔了她的房子,還對她百般虐待,把她驅趕出門。7月8日,胡秀蘭向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解除她與養子關雷的收養關系,並要求養子支付收養他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共計10萬元。
胡秀蘭與愛人關國志婚後20多年都沒有生育,夫妻二人就在1973年收養了兒子關雷。胡秀蘭夫婦都是普通工人,家境清貧,而他們對孩子卻無比細心。1993年,關國志病逝了。兒子長大後,胡秀蘭擔心兒子學歷不高,於是,她便想方設法,將兒子安排到老伴曾經工作的單位。2000年,關雷結婚了。關雷結婚後,因為胡秀蘭未能給他們小兩口購買新房而悶悶不樂,開始對養母有了怨言。2000年9月18日晚,因瑣事兒子竟勃然大怒,動手將她打傷。傷心欲絕的胡秀蘭自己來到醫院就診,被鑒定為右側胸膜粘連,頭部、小腿、前臂不同程度軟組織挫傷。從這之後的日子裡,胡秀蘭挨打便成了家常便飯。從今年春天開始,關雷開始將胡秀蘭往外趕,不走就打到她走,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老人只好在自己的姐妹家打起了游擊戰,過著居無定所的日子。7月8日,忍無可忍的胡秀蘭向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解除她與養子關雷的收養關系,並要求關雷支付收養他32年所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共計10萬元。法院已經立案,將擇日開庭審理這起案件。
一個被人撫養了32年的孤兒,不但不知道報答養母的養育之恩,反而如此虐待老人,他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胡秀蘭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為此,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聞明律師事務所王文明主任。王主任講,如果老人的傷勢沒有經過法醫鑒定,或鑒定不構成傷害,那麼很難將關雷以傷害論罪。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老人的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應該被支持。這需要派出所的出警證明、居民委進行調節的證言,以及鄰居、親人出具的『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有關證據。同時該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胡秀蘭老人完全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養子支付因收養他而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但是,王主任表示,索賠撫養費方面,老人可能面臨證據不足的境地,因為父母養孩子,哪能買一袋奶粉,交一次學費都留著收據呢,所以具體的額度,要由法官按照當時的情況具體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