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政務·政策  >  政務
搜 索
光明日報:從強制婚檢『恢復』到煙花禁放『開禁』
2005-08-10 09:03:03 來源:光明網  作者:郭敬波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8月10日電 題:從強制婚檢『恢復』到煙花禁放『開禁』

  近日,兩個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一個是6月24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該《條例》中明確規定:『黑龍江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這意味著黑龍江省成為自2003年10月1日實行自願婚檢以來,我國第一個恢復強制婚檢制度的省份。另一個是7月19日,《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在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上初審,人大常委會委員普遍贊成對燃放適度放開。

  應該說,法的廢、改、立是很正常的事,它是法律在實施中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法也只有在不斷的修訂中纔能逐漸完善和合理。這兩起立法事件之所以引起人們廣泛爭議的原因,是因為有關婚檢和煙花爆竹禁放的立法在很短時間內走了『回頭路』,特別是從實行自願婚檢到重新強制實行婚檢,還不到三年時間。

  人類社會的歷史是不斷追求自由與進步的歷史,從人治到法治,是社會進步的必然歸宿。理想的法治社會應該是什麼樣的呢?其條件和標准應該是,通過法律保障人權,限制公共權力濫用,實現良法之治。所以,良法是實現法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良法,依法的結果不但不會實現社會的自由與秩序,反而會讓人有岌岌可危感,前年發生的孫志剛案件就是明證。

  良法的標准又是什麼呢?就是能夠實現自由、秩序、正義。道理似乎簡單明了,然而,要真正建立良法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利益與觀念衝突的不可避免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立法價值取向的不同,立法不僅會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之間出現價值選擇的難題,而且在同一階層之間也會面臨價值的兩難選擇。

  當年,在『是否婚檢是公民的個人私權利,政府不應該強制乾預』的呼聲中,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通過立法取消了強制婚檢制度,實現了『自由』這一第一位階的立法價值。在社會一片叫好聲中,一些負面現象逐漸浮出水面。各地『零婚檢』現象不斷見諸報端,一些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人結了婚、出生缺陷的發生率增加、在某地甚至出現了妻訴夫故意傳播性病的案例,因為其丈夫結婚前就明知自己患有性病……面對婚姻風險的增加,人們又懷念起了當年的『強制婚檢』制度,報刊上關於恢復強制婚檢的呼聲逐漸佔了上風,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黑龍江的這種做法『又一次』順應了『民意』。

  大家都知道,燃放煙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災、容易造成意外傷害、容易引起呼吸道疾病、容易誘發心髒病發作等,而百害一益的就是放煙花爆竹迎合人們的喜慶心理。因此,北京等地下了『禁放令』,煙花爆竹禁放實際上限制了公民燃放煙花的『自由』,而強調一種『秩序』。然而,對這種看似有益的立法,老百姓並不買賬,每到新年除夕,北京照樣煙花四起,百姓與查禁人員玩起了游擊戰,累得執法警察汗水直流。

  所以在自由與秩序之間,並不是一種『取』與『捨』的關系,而是如何平衡的關系,任何一個極端都會讓法律的執行與遵守事與願違,而不得不走『回頭路』。沒有了自由,法律就成了限制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則,得不到人們的自覺遵守而難以實施;而沒有了秩序,就無法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模式,這種混沌狀態下誰也沒有了真正的自由。

  所以,立法應選好自由與秩序兩者之間的平衡支點。只有在自由與秩序之間選准了平衡點,纔能實現法律的正義。當然這並不是在兩者之間折衷與騎牆,這一平衡的支點應該選在哪裡呢?標准是是否體現了更廣泛的公眾意志。法律體現的公眾意志越廣泛,法的價值要求就體現得越充分。當然,無論是這個平衡支點選在哪裡,都會有另一個利益群體站出來質疑和非難,並且這種非難也似乎合乎情理,關鍵的問題是,立法者要考慮這些觀點和聲音,但不要把這種觀點和聲音作為選擇平衡支點時的砝碼。

  只有這樣,纔能保證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而不至於在人雲亦雲中朝令夕改,讓老百姓無所適從。最近,國家立法機關顯然注意到了這一點,如近期的《物權法(草案)》,就在各大媒體和網上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民對這部法律也給予了廣泛關注。誠然,在法治社會,有什麼比立法更重要的呢?有什麼比一部良法更讓老百姓期待的呢?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