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7日電 夫妻吵架、討要工錢、鄰裡糾紛……許許多多矛盾在我們身邊發生,應對這些矛盾,一部分人錯誤選擇了『用跳樓說事』。更有甚者,個別准備跳樓的人,事前便通知各部門自己要用『跳樓』來解決問題。
據消防部門統計,從年初至今,全市各消防中隊共進行高空、水上救援59次,其中高空救援———即解救跳樓、跳塔吊、跳煙囪等輕生者就達57次之多,平均幾乎每周都有2人要用『跳樓』來解決自己的問題。僅最近半個月,便發生了多起此類『自殺』行為。
7月24日12點42分,一青年男子爬上位於南崗區興南路一建築工地的高樓上,意欲跳樓,被及時趕到的消防隊員救下。後經了解,這名20多歲的青年,在某建築工地打工不到一個月,前一天晚上喝了許多酒,便找老板要工錢,並與老板發生了不愉快。第二天中午,該青年便爬到樓上,揚言要跳樓,除非老板付給他2000元的工資和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經過近3個小時的勸說,該男子被救下,不但錢沒有拿到,自己還因擾亂社會治安被『請』進了拘留所。
8月9日凌晨,南崗區大成街158號對面一居民樓內,一女子因與丈夫鬧別扭,將丈夫鎖在屋外,自己坐到了7樓的窗口,欲跳樓。救援的消防戰士趕到後,百般勸解卻毫無效果,直到女子的親屬趕到,她纔同意回到屋內。
對於上述種種不甚理智的行為,各相關部門頗為無奈。記者從勞動監察部門了解到,今年年初,市政府出臺了《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要求建築企業開工前要向政府交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以確保用人單位在不給工人開工資時,打工者仍能拿到工錢。至6月25日,全市各區的74家施工單位便向政府繳納了4132萬元的保障金,只要工人與施工單位有正規的勞動合同,便不會出現欠工資不給的情況。但目前,仍有一些打工者法律意識淡薄,忽視與用工單位簽用工合同,一旦遇到工資等方面的糾紛時,便采取極端的手段,而忽視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問題。
公安部門有關人士表示,雖然這些跳樓、跳塔吊者都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這種用自己的生命來威脅他人和社會行為來達到個人目的是不可取的,而按照相關法規,他們不但將被行政拘留,還將受到罰款處罰。
對此,社會學者認為,忽視法律手段,采用極端的行為來達到目的或發泄一時的不滿是不理智的,也是不應該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