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3日電 黑龍江華蒂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蒂公司)原董事長徐淑華,擅自采取產權『轉讓返租』的形式,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非法吸收存款,先後547次向200餘人非法斂財850萬元人民幣。日前,徐淑華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哈爾濱市動力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現年59歲的華蒂公司原董事長徐淑華是哈市人,大專文化。1996年2月14日,徐淑華注資2000萬元成立了黑龍江華蒂降解樹脂有限公司。1997年9月11日,該公司名稱變更為黑龍江華蒂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華蒂公司又將注冊資金變更為5300萬元,從事生物降解樹脂工程塑料的制品和成品加工制造。
法院查明,2000年,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華蒂公司在哈市幾家媒體上數次刊登廣告,稱該公司轉讓800萬元產權,開發、銷售草纖維一次性餐飲具等環保產品。該廣告稱,該公司采取產權轉讓返租方式,限期為3年或5年。購買產權時,以貨幣方式換取產權,每2000元為一個產權單位,轉讓4000份。投資者購買後返租給華蒂公司經營。租期為3年或5年。3年期年租金為8.16%,5年為9.24%。租期屆滿後,投資者可自由選擇將所購產權轉為華蒂公司股份,或由其公司按原價回購。也就是說,投資者花2000元買一個產權單位,返租給華蒂公司,3年間,可得489.6元租金,還可拿回全部本金。據查,2000年1月至4月間,先後有547次200餘人在華蒂公司辦理了產權轉讓手續,轉讓款達850萬餘元。
2003年9月,一些投資者在得不到華蒂給付租金和本金的情況下,向警方報了案。2004年12月,徐淑華被警方拘留。2005年7月6日,檢察機關以華蒂公司、徐淑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據法院查明,徐淑華利用其企業搞產權『轉讓返租』所非法吸收的850萬餘元投資款,除支付投資者部分本金133萬餘元外,餘款被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公司日常花銷等生產經營活動。至案發前共計給產權人造成損失700餘萬元。
8月8日,哈市動力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華蒂公司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息返本的行為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法人代表的徐淑華,對該公司的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也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黑龍江華蒂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徐淑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法律小常識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歸還存款人後的剩餘利潤;而集資詐騙,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了無償佔有存款人所存資金本金,更不會還給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資詐騙案件是以先償還本息為名,再非法騙取更多人、更大數額的存款,但仍應以集資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