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政務·政策  >  政務
搜 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 無照出租最高罰50萬
2005-09-13 09:13:3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立軍 張鳴霄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哈爾濱9月13日電 《哈爾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9月10日起施行。《辦法》對房屋租賃范圍和條件、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辦理工商登記、房屋轉租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規定,出租人從事房屋租賃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依照規定辦理。

  《辦法》對房屋租賃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將房屋以聯營、承包、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並取得收益的;二是將房屋以櫃臺、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的;三是將地下構築物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的。

  據了解,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是一種經營行為,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法》、《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單位自有房產出租辦商場或者通過商場租賃櫃臺的,應當辦理出租房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在經營范圍內增加出租房屋經營項目。個人出租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根據哈爾濱市現行優化經濟環境有關政策可暫不辦理的企業除外。《辦法》出臺後,進一步明確了『房屋負責人必須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辦法》規定,房屋租賃關系的確立、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出租人從事房屋租賃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依照規定辦理。按工商部門有關規定,市區內的房屋出租注冊登記,由市工商局房產交易市場管理所負責辦理。十一縣(市)的房屋租賃營業執照,需要到當地工商局辦理登記。

  《辦法》實施後,哈爾濱市對房屋租賃的辦照力度將加大,對無照出租者的處罰也將更加嚴厲。據介紹,對於無照出租房屋者,哈爾濱市工商部門將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標准有以下幾種: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兩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並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