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1日電 欠款人雖稱『欠條』二字是他人後寫的,且欠款已付,但卻沒能提供證據,也沒要求司法鑒定。法院認為,欠款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判決其按欠條所寫數額還錢。
東北網9月21日電 2004年,李利3次到張梅處加工定做條幅,並為張梅分別出具了欠據3張,共計24650元。張梅多次向李利索要加工款未果,遂到香坊區法院起訴,要求李利還錢。李利表示,欠錢是事實,但其中寫有1242元的欠條,名字和日期是自己所寫,但內容不是自己寫的,『欠條』二字是後寫上去的,此筆欠款已給付張梅,因此這張欠條是不存在的。
但舉證期間,李利卻沒有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間內申請對此欠條進行司法鑒定。法院認為,李利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李利沒有給付張梅不定期做條幅款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李利給付張梅欠款24650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996元。
啟凡律師點評:
實事求是的證據原則體現在司法審判實際中,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
本案的當事人認為『欠條』二字是後加的、錢已還過,在法庭上應當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舉證,否則就會承擔於自己不利的後果。因此,人們在交往中,應當用合同來約定雙方的行為,一方面誠信守約,另一方面出現糾紛時,有一定的裁判標准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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