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9月26日電 原本約好共同炒股,結果賠了錢不僅不認賬,還將對方告上法庭。因證據不足,這一訴訟請求被駁回。
李某與楊某原為同事,2004年1月,李某得知楊某正在炒股,便提出由楊某提供信息,自己出錢購買兩種股票。雙方達成口頭約定:如果掙錢,利潤平分;如果賠錢,則由李某承擔。股票價格上漲時,李某觀望不賣;等到股票下跌時,纔將股票賣出,賠了8萬餘元。
2004年9月,不甘心賠錢的李某將楊某找到家中,用威脅的方式,強迫對方寫下一張欠款8.8萬元的欠條。後來通過中間人,楊某返給李某4.5萬餘元,但沒有取回欠條。
今年6月中旬,李某以楊某欠餘款不還為由,將楊某告上法庭。但為隱瞞炒股的事實,李某向法庭出示的是部分欠條的復印件。道裡區法院認為,李某不能出示欠條原件,法院不予認定,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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