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來自黑龍江的王偉國。我個人的主要觀點是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調整至1500元,且應作為全國統一的標准執行。對我個人的觀點作以下詳細陳述:
1.個稅減除費用標准應遵循全國統一執行的原則;
2.我國來來的個稅征收政策的完善應該是一個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進行的過程,應該是一個『適時、平穩、小幅、多次』改進的過程,應努力避免大幅度波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兼顧這兩個基本出發點,結合去年我國城鎮職工的人均月負擔消費支出為1143元左右的現狀,我認為此次個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調整至1500元的統一執行標准是切實可行的。
在這裡,我個人要著重強調的觀點是: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應全國統一執行。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已經引起部分地區(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率先通過各種途徑調整了個稅的減除費用標准。那麼,此次個稅征收政策調整後是否應該實行全國整齊劃一的統一標准呢?
我的看法如下:(1)區域性平均消費支出水平的差異不應對減除費用標准產生決定性影響。
從經濟發展水平看,我國國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千差萬別,物價指數和居民生活水平高低不同,貨幣購買能力存在一定的差異。執行統一的減除費用標准似乎對發達地區的工薪階層存在更大的壓力。
但發達地區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對較高,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對較低,這與各地區消費水平的差異是基本一致的。
以經濟較為發達、居民平均消費支出水平較高的廣州市和黑龍江省內平均工資水平最高的大慶市、最低的伊春市進行比較:今年上半年,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為2691元/月,大慶市為1834元/月,而伊春市則只有499元/月,差距之懸殊顯而易見。我們不能主張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居民在原本較低的收入水平的基礎上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這就需要制定統一的減除費用標准。我們的政策應該是努力縮小全國范圍內的貧富差距,而不應著重於某一區域內部,更不能使這個差距進一步擴大。而縮小貧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是合理縮小收入差距。在各地減除費用標准不統一的情況下,往往出現的是這樣的結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們要賺更多的錢纔能最終獲得等同於一個與自己具有相同工資性收入水平的發達地區居民的稅後收入;或者說,在兩者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情況下,越是落後地區的居民,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越高。這樣的政策必然起到限制落後地區居民收入增長的負面作用,極端化一些的表現形式是高收入的我們可以讓他們得到的更多,而低收入的卻是更多的索取,於理不通。
有觀點認為,由於地方性平均消費支出水平的差異,適當增加發達地區的減除費用標准或適當降低欠發達地區的減除費用標准會更加趨於公平。但我們也應看到,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的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著較大差距,購買能力相對較低,因此,地區之間的消費結構存在明顯的差距。在某些發達地區的消費方向朝著旅游、服務、私人汽車等方面快步發展的同時部分落後地區的居民卻仍在以滿足生活基本需要為主的消費水平上緩步前進。我們談到的『消費支出水平』中,是否真正包含了『生活水平』這一層面的意思呢?是否也應當注意到各地消費結構的差異呢?我們希望的是各地區在經濟、居民生活水平上的協調發展,共同進步,而沒有必要在一面促進經濟發達地區居民的消費水平、生活質量進一步提高的同時,另一面卻通過稅收政策來阻礙經濟欠發達地區消費水平的進步。
我認為,在確定個稅減除費用標准之前,我們在看到區域性的消費支出水平差異的同時,也不能忽略收入水平和消費結構的差異。平均消費支出水平的地域性特征不應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政策。
(2)納稅人要付出多長的平均工作時間來支付個人所得稅。
變換一下角度,從平均工作時間上看,實行統一的減除費用標准後,各地區具有相同工資性收入水平的個稅納稅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數額是一致的。如果我們把這部相同數額的稅款進一步換算成地區性的社會平均工作時間卻產生了這樣的結果:欠發達地區的平均小時報酬相對較低,因此居民為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付出的平均工作時間必然要高於發達地區。從這一角度分析,應該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減除費用標准超過發達地區纔更加合理。相反地,若要強制性規定欠發達地區的減除費用標准低於發達地區,是否更加有失公平?
(3)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完善,更不應以保障地方居民的最低生活為由擅自調整個稅減除費用標准。
此外,執行統一的減除費用標准,將更加有利於各區域經濟的平衡發展,有利於人纔的合理流動配置,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綜上,人民幣是全國范圍內流通的貨幣。不應該因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費支出水平的差異而制定區域性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執行統一的標准,至少在以貨幣作為砝碼的天平上,各地區的納稅人實現的是真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