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9日電 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一份判決,判決五常市第一中學在一起校園傷害事件中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哈爾濱市法律專家石建榮認為,本案的終審判決十分合理。這個案件討論的是學校和學生到底是什麼關系。每每發生校園傷害事件後,人們通常認為既然發生在學校,校方必須承擔責任,其實這是不全面的,這種錯誤的認識是基於對學校和學生關系的模糊認識造成的。事實上,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只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義務,不應該承擔監護責任,所以在無法確定學校具體過錯的情況下,不應該追究校方的責任。
這一點在很多法律法規上都有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學校未盡職責或未履行法定義務並負有過錯的情況下,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中也規定,『由於學生違反法律法規、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應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責任。』
石建榮說,學校對學生的主要義務是教育義務,管理和保護是依附於教育義務而存在的。學生進了學校,是接受教育,而不是僱了保鏢。另外學校無法也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可能不讓學生活動。而且,學校在發生傷害事件之前是無法預料的。所以,在本案中學校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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