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1日電 雖然法院將孩子判給了父親劉某,但孩子一直與母親汪某生活在一起,而劉某所承諾每月給汪某的500元撫養費,卻拖欠了2個多月不給。今年7月,為爭取兒子的撫養權,汪某一紙訴狀將前夫劉某告上法庭。近日,哈市道裡區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和汪某的婚生子由汪某撫養,劉某給付拖欠的1000元撫養費以及至子女滿18周歲止,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500元。
原告汪某認為,就在她和劉某離婚後沒多久,劉某便再次結婚,並與對方上高中女兒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從小就習慣和她生活在一起的苗苗,無法和父親以及其現在的妻女很好地相處。所以她認為,其子由被告劉某撫養將得不到很好的照顧。再說,孩子每月的生活費需要350元,還有每學期300元的學雜費和200元的補習費,這讓收入甚微的她根本無力支付。因此,汪某要求其子由她撫養,被告劉某每月給付500元撫養費和拖欠的1000元錢。而被告劉某認為,他每月答應給的500元撫養費,實際上給原告的更多。而原告汪某收入太低,且患有糖尿病,不適合撫養孩子。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合同法》、《婚姻法》之相關規定,依法判決。劉某和汪某的婚生子由汪某撫養,劉某給付拖欠的1000元撫養費以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500元,直至子女滿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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