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20日電 一年前,哈爾濱市平房區北廠小市場曾經發生了一起歐斗事件——兩個僅一道之隔的小糧店的業主,因一袋大米引發了一場激烈的毆斗。然而,這次摩擦,卻以一人死亡而告終。如此結局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更是徹底地打亂了兩個家庭的正常生活。事隔一年多,為了各自的權益,兩家當事人仍然各執一詞。他們都覺得自己冤枉,自己是受害者。10月12日,為了進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記者來到事發現場,找到了兩家當事人,以及相關部門,聽他們還原了事發當天的一幕……
事發的導火索
一袋大米
據了解,2004年6月9日下午2時許,永發糧油店的業主劉亞文開著自家面包車,到對面的倉庫提貨。途中經過位於她家斜對面的興旺議價糧店時,車輪軋上了店主高博擺放在自家糧店前墊大米的石頭上,撞歪了一袋大米。於是,高博及妻子吳淑蘭與劉亞文吵了起來,進而廝打在一起。劉亞文的丈夫王剛聞訊從自家糧店內衝出,參與撕扯當中,劉亞文先倒地抽搐不省人事,高博見狀隨後靠牆坐下。劉亞文被送往醫院搶救,此後發現高博已死亡。
現場目擊者有的說高博是因聽說自己把人打死而嚇死的,有的說高博有心髒病,不能太激動。事後,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中心對高博進行屍檢鑒定,認定高博的死亡原因,系因生前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合並高血壓心髒病,在外界作用下並發急性心功能衰竭而導致死亡的。
由於出了命案,當天晚上,王剛因涉嫌傷害致死被哈爾濱市平房分局拘留。然而,就在警方取證了解事情經過時,卻遭遇了兩個完全不同版本的口供。王剛說:『高博夫婦兩人一起打劉亞文一個。高博用一塊一米長的木板打了劉亞文頭後,又抓著她的頭發一腳踹在她胸前。我到跟前的時候,劉亞文已經昏迷。我就給妻子掐人中,一直沒有參與打斗。』而吳淑蘭則說:『劉亞文和王剛先動的手。他們兩口子一起打我丈夫。我在旁邊只拉架來著,沒有動手打人。王剛用木板打了高博的頭。後來劉亞文躺在地上不動了,高博不一會兒也犯病不行了。』盡管雙方說法不一,但當天圍觀的群眾多達幾十人。在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後,平房區警方認定王剛確實沒有參與廝打,劉亞文、王剛的行為不構成犯罪,2004年7月20日將該案撤消。
爭論的焦點
活著是否就賠償
突然失去丈夫的吳淑蘭悲痛欲絕,她萬萬沒有想到,自己的丈夫因劉亞文夫婦而死,他們卻能『逍遙法外』。為了討回一個說法,2004年9月,吳淑蘭將劉亞文夫婦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高博的死亡賠償金、扶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萬餘元。她認為:『雖然按照公安機關的認定,劉亞文、王剛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他們的行為確實與高博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故應對被害人高博的死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作為被告的劉亞文也很不服氣。她認為自己是個受害者:『我被高博夫婦團團圍住,打得昏迷過去。高博是在打完人後,因害怕把我打死,纔被嚇死的,憑什麼讓我賠償?』劉亞文的律師說:『警方對高博的死因鑒定非常明確,是因為自身疾病導致的。被告主觀上沒有過錯,更沒有違法行為,故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劉亞文夫婦還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吳淑蘭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補助等費用5000餘元。
經調查,2005年1月28日,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劉亞文及其丈夫賠償吳淑蘭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費用共計8萬餘元。』判決認為,吳淑蘭與劉亞文、王剛因瑣事產生矛盾後,造成高博死亡的嚴重後果,原、被告均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對各自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主張的對於高博死亡的各種費用,以及反訴方主張的賠償都應按50%責任進行賠償。
一審判決下達後,劉亞文上訴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5月13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依舊判劉亞文賠償吳淑蘭77822元。
各方觀點
公平原則擺第一
盡管兩審判決過後,但雙方依舊不服。采訪中劉亞文對記者說:『我被高博打暈,他被嚇死,憑什麼要我賠錢?如果高博沒有死的話,他把我打傷了,不還得給我看病、賠償嗎?』而吳淑蘭也向記者表示了不滿:『劉亞文在明知道我丈夫身體不好的情況下,故意找茬生事,目的就是想讓他死。』
就此,記者采訪了數位法律界人士。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王文明律師說:『由於死者的死亡,是因生前患冠狀動脈硬化性心髒病合並高血壓心髒病在外界作用下並發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因此,昏迷的劉亞文不具有侵權行為。』哈爾濱信誠律師事務所陶增田律師說:『在這起案件中死者的死不是因對方的傷害所致,而是因為自己的身體承受不了某種影響。劉亞文的行為與高博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就不承擔刑事責任。按道理講,沒有刑事責任就沒有民事責任。但是,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有一個「公平」原則。雖然劉亞文沒有直接致對方死亡,但是由於民事糾紛案件中,通常很難分清誰有過錯在先,誰過錯得更多,故在民事糾紛類案件中,多數只看結果,不看起因。一方的人已經死了,另一方給予適當的補償應該是不為過的。』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