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5日電 4年前,青岡縣的一些農民因為購買了劣質種子當年顆粒無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他們只獲賠購買種子款和部分損失,而對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訴求一直沒有得到公正的判決。經過檢察機關提請抗訴,這起由27戶農民組成的群體申訴案件,日前作出依法改判,農民們得到了應得的經濟賠償。
2001年4月24日和5月4日,來自黑龍江省青岡縣的28戶農民委托青岡縣迎春鄉初慶村農民姜兆和從哈市種子公司道外區勝利種子代銷店分兩次購買1500公斤黑301玉米種子,該代銷店業主孫鳳林出具了印有哈爾濱市種子公司字樣的發貨票和收據,上面寫明純度98%,發芽率85%。該種子播種後,有80%的土地無苗,造成農民約60%至70%的耕地不得不進行補種。由於誤了農時,當年秋收時28戶農民顆粒未收。
2001年6月,28戶農民將孫鳳林、哈爾濱市種子公司、姜兆和訴至哈市道外區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2年4月4日,道外區法院判決孫鳳林返還28戶農民購種款、賠償有關費用及可得利益損失21萬餘元,對農民的利益給予全部賠償。
判後,孫鳳林不服,上訴至市法院。2003年10月9日,市法院下達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4年1月12日,道外區法院下達重審判決,孫鳳林賠償28戶農民購種款及有關損失近5萬元,對農民的可得利益損失沒有賠償。孫鳳林仍不服,上訴至市法院。2004年5月17日,市法院下達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後,28戶農民不服,其中,農民趙俊祥上訴至市法院,市法院對此案進行調解,賠償趙俊祥一部分可得利益損失。其他27戶農民因家庭貧困,無錢上訴,申訴至檢察機關,要求法院對申訴人由於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的毀種、補種支出的相關費用及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賠償。
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市法院對本案適用法律錯誤,並依法提請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日前,市法院再審認為,種子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存在質量問題的種子給使用者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判決孫鳳林在賠償28戶農民購種款及有關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27戶農民的可得利益損失近3萬元,哈爾濱市種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