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9日電 事件核心
妻子患了惡性腫瘤,不及時手術就會發生癌變;女兒也正上大學,如交不上學費將面臨退學。他必須在短時間內湊齊6萬元,否則妻子的生命將受到威脅,女兒的前途也將受到影響。為此,他利用職務之便,從公款中挪用了6萬元『救急』。
後來,他還上了公款,並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11月12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焦點直擊
事件:公款『救』妻女
鄭鐵(化名)是大慶市某國企購物中心的經理,負責管理該單位的人事和財務工作。他的妻子是一個賢惠的女人,他和妻子已幸福地走過了20多年。他的女兒也乖巧懂事,如今在哈市上大學。也正因為如此,鄭鐵纔能夠安心地工作,取得今天的工作成績。
去年1月份,鄭鐵的妻子患上了惡性腫瘤,在哈市一家醫院住院,如果不及時手術,將有生命危險。病床上,被病痛折磨的妻子正等待丈夫的救命錢。與此同時,在哈市上學的女兒也等待學費,如交不上學費,女兒將面臨著退學。母女倆需要的全部費用共6萬元。6萬元,對鄭鐵一家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數目。而且時間緊迫,他又一時無法湊夠這筆錢。當時,他認為自己沒其他辦法渡過難關,就想到了公款。
判決:人性化『結果』
去年6月份,鄭鐵的妻子用挪用來的公款成功手術後,安心地回家療養;鄭鐵的女兒也因為有了這筆錢交上了學費,而安心地上學。
這時,鄭鐵有足夠的時間借款,他便向親朋借了6萬元錢,還上了那筆公款。
然而,畢竟挪用公款是違法行為,這讓鄭鐵非常內疚。為了擺脫心中的不安,今年8月19日,鄭鐵來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11月12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鄭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超過了3個月未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予懲處。但鄭鐵所挪用的6萬元公款已於案發前主動歸還,且系自首,犯罪情節輕微,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鄭鐵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透析『法中情』
『法律是莊嚴而無情的,它不能饒恕人,但可以寬恕人。』一位法律界學者曾這樣說道。
對此案,油城律師事務所張中正律師分析說,鄭鐵挪用公款的主觀惡意小,並且是為了給妻子治病和孩子上學,而不是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或盈利活動。在使用後,鄭鐵能夠及時歸還,所以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
鄭鐵主動投案自首,向檢察機關交代了案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體現了我國《刑法》罪與罰相一致的原則。
張中正律師認為,人們常說法不容情,說的是立法和執法是剛性的,不可變通。但實際上,法律又是有情的,充滿著強烈的人文關懷。比如,法律對人間公正的追求,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對人的價值的肯定,對人的自由的保障等等,無處不顯示法律的人性光輝。法律保障每個人充分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就是一種人文關懷。現代立法的一個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維護基本人權。法律的人性化是現代法律的一個趨勢。
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情與法的關系?張律師說:『首先應准確把握情的內涵。情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在執法中一定要分清情的性質。情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與法水火不容的法外「私情」;一種是能與法水乳交融的「公情」。准確把握情的內涵,是處理好情與法的關系的基礎。其次要牢固樹立法大於情理念。法雖然是情理基礎上的產物,但在執法中絕不能情大於法。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運用合情合理的思維和理性去把握法律,這樣纔能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法為民所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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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過程的有情操作就是在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空間,充分保障違法、犯罪者應有的權利,將人文關懷落到實處。執法過程的有情操作,需要執法者更多的責任感和理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巨大又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