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19日電 夫妻離婚,一紙約定讓法院將大部分財產判給了女方。
結婚十餘年的王某夫婦商議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卻產生異議:今年9月,夫婦倆曾對夫妻財產約定進行了公證,約定將家中大部分財產歸女方所有,同時所列各項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也由女方承擔;而且有明確約定,如男女雙方出現婚變,女方給付男方人民幣若乾元,其他全部財產歸女方一人所有。
現在,雙方起訴離婚,女方拿出約定書,要求按約定分割財產,但男方卻認為約定書是在自己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簽訂的,是無效的,因此要求分得一半財產。對此,法院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書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男方稱該公證無效的理由並無證據支持,因該約定書已經明確雙方離婚後全部財產歸女方所有,故男方對其夫妻共同財產主張權利沒道理。因此判決,在約定書中的財產全歸女方所有,女方給付男方若乾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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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