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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法院公布2005年十大民事案件
2006-01-18 18:25:22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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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8日電(記者 雷蕾)哈爾濱市法院2005年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6999件,結案6645件,結案率為94.9%。今天,哈爾濱市法院公布了2005年十大民事案件。

  冰塊突從天降 路人無辜死亡 太陽能熱水器惹禍誰之過?

  2005年2月23日11時左右,下崗職工李愛菊在行至哈爾濱市香坊區安埠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107棟2單元樓下即香坊區延福街233號門前的人行道時,被該房樓頂墜落冰塊砸於頭部,當場昏倒,頭部流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因高空墜物砸傷、急性顱腦損傷死亡。

  事發後,負責安埠小區的香開物業公司、香坊公安分局、派出所到樓層頂部進行檢查,結果發現在與李愛菊被砸傷的位置垂直向上的樓房頂部安裝一臺騰浪牌太陽能熱水器,太陽熱水器的一端結滿冰掛,其形狀由如小冰山。在該熱水器旁邊還有二臺熱水器,但均無此現象。該房頂是用鐵制瓦籠板鋪設的斜角屋頂,該熱水器安裝在該房頂的房脊處。還查看到房頂的圍牆與鐵制瓦籠板之間的排水溝早以被水灌滿並結冰,圍牆與斜面屋頂的瓦籠鐵房蓋形成平行狀態。由於天氣轉暖,這臺熱水器外部冰塊融化,再加上風力作用,造成冰塊脫落後,在沒有任何阻擋的情況下,從樓頂墜落樓下,砸傷李愛菊並導致其死亡。

  經查,這臺『惹禍』熱水器的主人名叫高洪傑,居住在該單元6層3號,熱水器是高洪傑2003年12月6日在哈爾濱市香坊區延福街134號,哈爾濱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總經銷(個體業主)銷售點購買,並安裝於樓層頂部的。熱水器的生產廠家為連雲港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

  出事當日,物業公司、高洪傑到銷售點找到哈爾濱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總經銷業主魏巨雷,將李愛菊被樓頂冰塊墜落砸傷死亡的事實和訟爭的熱水器產生冰掛的事實向其告知。次日,魏巨雷撤離經銷處,去向不明。只有經銷處的牌匾即哈爾濱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總經銷和騰浪太陽能東北專用型,哈爾濱市總代理的宣傳廣告留在經銷處的空房子內和懸掛在經銷處門外。李愛菊的家屬找到香開物業公司,就李愛菊死亡事宜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要求物業公司就李愛菊被其管理的樓房墜落冰塊砸傷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卻認為此事不應由物業負責,不同意賠償。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05年3月1日李愛菊的丈夫李景發、兒子李德鵬及其母親李素英一紙訴狀將香開物業公司告到了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賠償各項費用共248689.2元,其中包括,申請法院判賠他們各自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法院受案後,被告物業公司申請追加高洪傑、連雲港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法院按受了他的申請。被告物業公司還申請對訟爭的太陽能熱水器進行證據保全及鑒定,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訟爭的太陽能熱水器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並委托黑龍江省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訟爭的太陽能熱水器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處的冰塊形成是該太陽能熱水器曾經漏水所致』。

  2005年6月29日,香坊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香開物業公司、高洪傑、連雲港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作為共同侵權人向三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管理不善的相應責任,高洪傑承擔未盡注意義務的相應責任,太陽能公司承擔產品存在缺陷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景發、李德鵬、李素英獲賠搶救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64489.20元,由連雲港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賠償60%即98693元,哈爾濱市香開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0%即49347元,其餘10%由高洪傑承擔;法院同時判決三被告按上述比例給付三原告每人精神損害死亡賠償金各5000元,共計15000元。駁回原告李德鵬、李素英其它訴訟請求。

  判後,連雲港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5年9月12日,哈爾濱市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非同音樂公司訴黑龍江廣播電臺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案

  2005年8月北京非同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取得了歌手愛戴演唱的11首歌曲專輯《愛·警戒》的錄音制作者權之信息網絡傳播權。並通過中誠快遞將該專輯的光盤和介紹文章郵寄給了MUSIC龍廣音樂網的節目主持人姚莉,讓其作為宣傳之用。2005年7月1日非同音樂發現黑龍江廣播電臺未經許可,在其WWW.fm958.com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上述了包括《海南姑娘》、《那時那刻》等8首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非同音樂認為黑龍江廣播電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立即對WWW.fm958.com網站提供涉案歌曲的網絡傳播服務行為進行了公證,並於2005年9月22日將黑龍江廣播電臺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歌曲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2、被告在其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和為調查被告侵權行為和起訴被告所支出的費用2萬元,合計10萬元;4、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法庭上被告黑龍江廣播電臺辯稱:被告僅在網站上提供了8首歌曲的在線播放,並未提供下載服務。原告提供的公證書中的下載是攔截被告發送的數據流復制的,是從被告服務器中竊取了涉案歌曲的電子數據資料。2、雙方存在長期的業務合作關系,被告提供的在線播放是得到原告授權的合法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音樂制作公司向廣播電臺、網站等媒體提供錄音制品無償使用,廣播電臺、網站等媒體利用自己管理的傳媒為音樂制作公司的錄音制品免費宣傳已成為行業慣例。作為專業音樂文化傳播公司,非同公司給被告單位的『MUSIC龍廣音樂網』節目主持人姚莉提供錄音制品,其目的就是為了供被告按照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其管理的媒體上,至少是在被告管理的『MUSIC龍廣音樂網』上正常使用宣傳,同時原告沒有對被告應當如何正常使用宣傳其提供給被告的《愛·警戒》等錄音制品作出意思表示,特別是並沒有限制被告在『MUSIC龍廣音樂網』上下載其提供給被告的《愛·警戒》等錄音制品。因此,被告在『MUSIC龍廣音樂網』上在線播放原告提供給被告的8首涉案歌曲錄音制品,沒有違反雙方的合意,不是侵權。被告沒有提供8首涉案歌曲的下載路徑,不提供下載服務,說明被告已經盡到了一般注意的義務和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在被告網站上使用『迅雷4』軟件下載8首涉案歌曲,超出了被告的服務范圍,屬於非法行為。因此原告使用『迅雷4』軟件下載8首涉案歌曲並進行了公證,雖是事實,但屬於使用非正常手段取證,被告並無主觀過錯,亦不構成侵權。

  據此,2005年12月14日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黑龍江人民廣播電臺立即停止在域名為WWW.fm958.com的『MUSIC龍廣音樂網』網站上播放原告北京非同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享有錄音制作者權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海南姑娘》、《那時那刻》、《抓緊你的手》、《黑盒子》、《I」m Ready For Love》、《絕招》、《T.O.D.A.Y》、《Outro》8首歌曲;駁回原告北京非同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珀狀告《足球報》社侵犯名譽權案

  2005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間,《足球報》連續刊發《追債九年,王珀害我妻離子散》、《西安事變,本溪小市談『珀』色變》、《證據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連打三個電話求饒》、《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斷》及《我目睹王珀開價500萬元》共六篇該報記者的署名文章,報道了原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現為哈爾濱人國力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王珀,在任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總經理期間的一些工作與生活情況。

  報道發出後,王珀認為上述報道嚴重失實,惡意丑化自身形象,有損自己名譽,給自己的心理和精神上帶來了極大的痛苦。由於上述六篇失實的報道,直接導致七臺河煤礦等多家單位取消了對哈爾濱人國力隊的贊助,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經濟效益。因此2005年4月11日,王珀將《足球報》社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足球報》社為王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王珀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經濟損失90萬元。

  哈爾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報》社報道國內足球焦點新聞,揭露和批評不良風氣的動機雖沒有錯誤,但其作為新聞媒體對新聞來源的真實性負有審查核實的義務,即應當保證刊載的新聞報道真實、准確、公正。而《足球報》社在刊發新聞報道時,未盡到審核的義務,在未弄清『欠款』屬王珀的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情況下,僅依據『采訪』進行報道,致文章對『王珀欠款不還』的報道不准確;《足球報》社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王珀實施了賭球和打假球的行為,且在未經權威部門確認的情況下,僅憑被采訪對象的一面之詞即報道『王珀私刻公章騙錢』、『王珀嫖娼由他人支付嫖資』,致該部分內容不真實;《足球報》社在文章標題中使用『求饒』、『談珀色變』等貶低性的語言,在文章中使用『他是闖進村裡的一頭狼』、『他就是個大騙子』、『他是個吃、喝、嫖、無惡不作的人』等污辱性的語言,違反了新聞報道的公正原則,使王珀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了對王珀名譽權的侵害,故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足球報》社的侵權行為,給王珀精神上帶來了一定的痛苦,故對其請求《足球報》社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王珀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因《足球報》社的報道導致其收入降低,故對其要求《足球報》社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9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2005年8月25日,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足球報》社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足球報》頭版顯著位置刊載向王珀的道歉聲明,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王珀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駁回原告王珀的其他訴訟請求。

  哈爾濱一公司因抄襲他人網頁被判侵權

  2001年12月,深圳市尊皇數碼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尊皇公司)為了配合所屬『尊皇集團』連鎖網絡高爾夫服務項目發展的需要,自主研究、開發了尊皇高爾夫國際網絡俱樂部網站。經過前期市場調查、可行性分析、項目籌備和策劃,並經過長時間的三期網站工程建設,建成了英文域名為//www.go1f1188.com的尊皇高爾夫國際網絡俱樂部網站,並於2002年8月正式對外發布。

  網站開通後,反映良好。但到了2004年底,原告的許多客戶卻開始反映,有一個同為『尊皇』字號的臺球網站與原告網站內容相似。同時原告的合作者和談判者開始指責原告違背了『專一經營高爾夫』的承諾。尊皇公司獲知這一情況後,馬上開始調查。結果發現,這個臺球網站是2004年哈爾濱市福照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福照公司)在互聯網絡上申請注冊的,英文域名為//www.zunhuang.com.cn的尊皇臺球國際網絡俱樂部網站,而該站在網頁布局、設計風格、背景色彩、動畫、圖片、美術、文字等方面均與自己的網頁極其相似。

  2005年8月,尊皇公司以福照公司抄襲和剽竊了自己網站的內容,極大的影響了自己的合作關系和合作效果為由,將福照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福照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網站著作權所造成的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因侵害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同時賠償原告網站設計制作費、證據保全費、調查取證費、律師費、合作失敗等經濟損失50萬元。

  法庭上,被告福照公司辯稱:被告是受尊皇臺球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創建一款用於網絡宣傳及管理的臺球網頁。被告建立的網頁是參照尊皇足球諮詢網絡俱樂部早期開發的尊皇臺球網頁開發的,尊皇臺球網頁是2001年12月13日注冊,網址為www.luoq ian1ao.com,早於原告網站。被告與原告網頁在程序語言方面不同,臺球網站使用的是ASP語言,而高爾夫網站使用的是JSP語言,網頁的基本元素構成不同。原告網頁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保護范圍,也無國家版權部門授權的證書,所有互聯網的內網頁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內容排列組合,原告網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獨創性。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網頁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其是否構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不能因為網頁都是按照一定的格式、內容等排列組合而成,就認為所有的網頁都不具有獨創性,不能構成著作權法的作品。事實上,大多數文學、藝術作品的語言、文字、格式等構成元素都是相同的,但並不因此而使作品失去了獨創性。因此,不能因為構成元素相同而認為作品不是有獨創性。雖然原告網頁所用色彩、文字及圖形已處於公有領域,但原告將網頁的色彩、文字及圖形等以數字化的方式進行特定的組合,而不是依照客觀事實簡單排列,是其獨特構思的體現,具備獨創性。故原告的//www.go1f1188.com尊皇高爾夫國際網絡俱樂部網站的網頁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關於所有互聯網的內網頁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內容排列組合,原告網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獨創性,原告網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網站的網頁布局、設計風格、背景色彩、動畫、圖片、美術和相關文字,與原告的網頁基本相同,並且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建立網站早於原告及有合法來源,因此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05年11月13日,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哈爾濱市福照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www.go1f1188.com網站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原告深圳市尊皇數碼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損失及支付的合理開支1萬元,並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哈爾濱第一機器制造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案

  哈爾濱第一機器制造集團有限公司始建於1950年,隸屬於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是一個具有五十多年歷史的老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為機械設備、模具制造等,企業佔地面積為73萬平方米,現有職工8019人,其中離退休人員5279人。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企業步入了艱難的軍轉民片程。但由於體制和機制等深層次的原因,加之資金匱乏,設備陳舊,技術老化,債務和企業辦社會負擔及人員包袱沈重,原有的產品因資金匱乏,市場銷售情況不暢無法進行生產等諸多原因,企業陷入了長期虧損、生存發展難以為繼的境地,企業資產為1.83億,負債總額卻達到了3.48億元,成為國家兵器行業的虧損大戶和特困企業。

  2005年8月,哈爾濱第一機器制造集團有限公司向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宣告破產申請。法院依法組成清算組,對該廠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了徹底清算,並通過審判權的行使、履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僅用四個月的時間,較好地處分了該廠的實有資產,使這部分呆滯資產得以盤活,重新為社會創造價值,企業拖欠社會近3.48億元的債務得以解脫,減輕了社會和政府的負擔,變靜態資產為動態資產,進而活化成為社會財富。同時也保證了債權人部分債權的實現。同時也使得閑置生產力得以解放,退休職工老有所養,消除了不穩定因素,保證了社會和諧安定。

  購房者訴黑龍江省恆運房地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3年,李某等21人從報紙的宣傳廣告中得知黑龍江省恆運房地產公司正在銷售由其開發的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的名為『太陽居』的商品房,看房後感覺房子不錯,遂相繼與恆運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分別交納了不同數額的首付房款後,向多個銀行貸款交納了購房款餘額,在多個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手續後進住房屋並裝修使用。

  購房時恆運公司曾承諾房屋產權證進戶後即可辦理,然而直到2004年,恆運公司也未按約定辦理房屋產權證。李某等到有關部門一了解纔知道,恆運公司在銷售房屋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為國家劃撥的機關用地,太陽居是屬於違法開發建設的房屋,根本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而恆運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該情況卻未作說明,並注明土地系出讓取得,騙取了業戶的信任。各業戶得知這一情況後憤怒不已。他們馬上與恆運公司進行交涉,要求恆運就此事作出解釋, 2004年11月,恆運公司向業戶致信,承認因資金緊張未交納土地出讓金的事實,並表示積極解決辦理產權的問題,但始終未能解決。

  2005年3月李某等21名業戶將恆運房地產公司、辦理貸款的各家銀行、辦理保險手續的多家保險公司告上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原告與恆運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恆運公司返還原告已付購房款、辦房證費及利息、賠償原告裝修等損失;銀行和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解除原告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銀行返還原告已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保險公司返還原告保險費,共計300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恆運公司隱瞞未取得建設土地使用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協議無效。據此,原告而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均無履行依據,法院准予解除。恆運公司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事實銷售房屋,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9條及本案中雙方過錯情況,恆運公司應承擔原告已付購房款(含已償還的貸款本息)的部分賠償責任。

  據此,2005年12月15日,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1原告與恆運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2、恆運公司返還原告已付房款(含已還貸款本息)、各種與房屋相關費用、裝修損失;3、原告向恆運公司返還房屋;4、解除原告與銀行的借款合同(自原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5、尚欠銀行本金由恆運公司償還,自上合同解除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6、解除原告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解除時間同4項),保險公司返還此後的保險費(按保險期間攤算費用),恆運公司返還此前的保險費;7、恆運公司賠償原告已付購房款(含已償還貸款本息)50%,共計1700餘萬元。

  趙某訴利龍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案

  2002年4月,哈爾濱利龍房屋開發公司與黑龍江省大力實業有限公司經理趙某簽訂了德朗牌鋁塑符合門窗加工安裝合同。由於大力公司不夠資格向銀行貸款,趙便想利用與利龍公司的合同借助他人名義套取銀行貸款。在得到利龍公司的同意後,趙某以公司名議與利龍公司簽訂了一份內容為:利龍公司將鋁塑復合門窗加工安裝工程委托給大力公司負責加工安裝,利龍公司按總工程款2000.00元/平方米撥付商品房計1500平方米(共9套房屋)給大力公司抵償工程款。由利龍負責代辦銀行按揭貸款,大力公司提供按揭貸款相關手續,貸款額執行銀行最高限額70%及最長年限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辦完後三日內,利龍立即將貸款全額返給大力,逾期一周返貸款,利龍向大力墊付貸款15萬元。

  合同簽訂後,大力公司便與其公司包括趙某在內的9名職工簽訂協議約定,根據公司需要,大力公司將利龍公司撥付的9套房屋借助職工名義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房屋產權歸大力公司所有,貸款辦完畢後,大力公司負責將產權過戶到趙某名下。前期首付款及每月還貸的本金、利息、各項手續費均由大力公司承擔,職工不負責任何費用支出,因房屋產權及還貸違約等有關事宜與開發商或銀行發生糾紛,全部由大力公司負責處理,與職工無關。

  2002年5月,利龍公司與趙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買』下了抵債的9套房屋,其後趙某在房地部門辦理了產權證照及他項權利證。同時大力公司通過利龍公司共向銀行按揭貸款211萬餘元。2002年11月,大力公司與利龍公司進行了工程結算,結果工程總造價為311萬餘元,趙某感到利龍公司用房屋抵償工程款與實際工程款相差太多,感到自己虧了,便將利龍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利龍公司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房返款,利龍公司承擔違約金並賠償相應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利龍公司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將其所有的9套房屋給付大力公司的義務,大力公司接收了該9套房屋,證明利龍公司以房屋抵付工程款的事實成立並已按合同實際履行。利龍公司與大力公司所簽訂的門窗加工安裝合同、大力公司出具的接收9套房屋的收條、大力公司與其9名職工簽訂的協議這些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明利龍公司是為了履行由其辦理按揭貸款的合同約定而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故利龍公司與原告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利龍公司已將收到的貸款轉付給大力公司,按照協議,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完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判後,趙某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7月27日,哈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包裝物上的『乳珍』字樣構成商標侵權案

  1988年,中國科學院上海生理研究所(簡稱生理研究所)以牛初乳為原料研制出一種天然保健營養品,定名為『乳珍』。1997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定,生理研究所取得『乳珍及圖』的注冊商標權。2003年1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上海科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從生理研究所受讓了『乳珍及圖』商標,成為『乳珍』商標的專用權人,有效期限為1999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其後科星公司便將『乳珍』商標使用在牛初乳素產品上,並投入巨資,使『乳珍』注冊商標及其產品贏得了廣泛的市場。

  2003年6月份,科星公司在作市場調查時發現哈爾濱金星乳業集團公司銷售的嬰兒奶粉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印制在包裝物上。

  科星公司認為金星公司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它的注冊商標權,2005年初科星公司將金星公司起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乳珍』注冊商標權的行為;2、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乳珍』字樣的產品和銷毀庫存侵權產品;3、被告在黑龍江省級報刊登載賠禮道歉聲明;4、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9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費用2,7406.22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金星公司辯稱:被告產品的注冊商標是『金星』,被告生產的是金星牌奶粉而不是乳珍牌奶粉。乳珍是用牛初乳制造的具有免疫功能的乳制品的通用名稱,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

  哈爾濱市法院審理認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審定,原告使用商品為第5類醫用營養物品的第1240204號『乳珍及圖』注冊商標有效。被告承認,其奶粉外包裝上標明的『乳珍』系指內裝的牛初乳素。因此被告將原告注冊商標『乳珍』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於牛初乳素上,淡化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權人依法享有制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被告將牛初乳素與奶粉隔離包裝,並在奶粉外包裝上特別注明『贈乳珍』,證明被告亦認為牛初乳素與奶粉不屬同一商品。根據原告和被告對牛初乳素的介紹,可以認定牛初乳素屬於醫用營養用品。被告已自認,其奶粉外包裝上的『乳珍』系指牛初乳素。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的商標標注於其生產銷售的同一商品牛初乳素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亦屬商標侵權行為。

  據此2005年6月10日,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哈爾濱金星乳業集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乳珍』注冊商標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和銷毀帶有『乳珍』字樣的包裝物;在《生活報》上向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發表賠禮道歉聲明,消除其將『乳珍』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淡化『乳珍』商標造成的影響,並賠償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5萬元。

  哈爾濱克林玻璃鋼有限公司訴新達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王輝等侵害商業秘密案

  哈爾濱克林玻璃鋼有限公司是美國某著名玻璃鋼生產商在華獨資企業,在美國生產高壓玻璃鋼管道專有技術指導下,主要生產高壓玻璃鋼管道,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2002年3、4月間,克林公司發現一家名為新達的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在市場上散發推銷高壓玻璃鋼管道的宣傳材料,其材料中的內容與自己的宣傳材料有類似,但沒有產品面市。經過調查,克林公司發現,曾出任自己公司副總經理的哈爾濱某研究所高級工程師王輝,是新達公司的技術顧問。克林公司認為新達公司明知克林公司是國內唯一從美國引進生產高壓玻璃鋼管道技術的企業,也明知王輝曾任克林公司生產技術負責人,掌握高壓玻璃鋼管道生產技術和工藝文件,而僱用王輝為其開發高壓玻璃鋼管道產品,是故意侵害商業秘密,其目的是收買王輝掌握的克林公司的高壓玻璃鋼管道技術和工藝。遂於2003年12月將新達公司和王輝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高壓玻璃鋼管道生產技術的侵權行為,返還有關生產技術和工藝文件,銷毀侵權仿制的高壓玻璃鋼管道生產線,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法庭上,新達公司辯稱,新達公司使用的技術是從自己的技術積累和公共渠道獲得,有其合法來源,克林公司的指控不成立。王輝辯稱,自己長期從事復合材料(包括玻璃鋼產品)生產技術和制造工藝的研究制造工作,具有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克林公司自己並未接觸斯達公司所稱的專有技術,也沒有保管過相應的技術資料,因此並沒有非法使用原告所稱的專有技術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提供的技術資料可以證明原告使用的高壓玻璃鋼管道專有技術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但這些技術資料並不都是其此前已實際應用於高壓玻璃鋼管生產實踐的技術,特別是被告並沒有列舉出非源自原告的、為公眾所知悉的或為被告所掌握的、完整的技術方案,以破壞或對抗原告的專有技術。因此原告技術的具有專有性。

  原告對自己的技術秘密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雖然原告與王輝沒有書面約定,但王輝作為原告公司的副總經理,對原告保守本企業規定的秘密的要求和原告對技術秘密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應是明知的。基於王輝的職務和工作職責,其有條件接觸和獲得原告的生產設備和產品制造工藝等技術秘密。新達采取的技術與克林公司的部分技術基本相同,而被告關於這些技術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證據不足。故可以認定王輝將這些技術自克林公司帶到了新達公司,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王輝在到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即已是該技術領域的專家,王輝提供給新達公司的侵權技術,只是全部轉讓技術中的一小部分,對王輝提供給新達公司未侵權的技術,原告無權要求獲得賠償。新達公司與王輝承擔連帶責任。

  因有充分證據表明,原告的上述商業技術秘密現均已公開,完全可以從公開渠道合法獲得,故新達公司可繼續使用其技術,本院對原告要求新達公司停止使用和銷毀侵權仿制的高壓玻璃鋼管道生產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2005年9月6日,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輝賠償原告哈爾濱克林玻璃鋼有限公司15萬元,新達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輝承擔連帶責任。

  哈爾濱市電器成套廠與哈爾濱亨利通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企業兼並協議糾紛案

  哈爾濱電器廠系哈爾濱市南崗區經濟貿易局下屬集體企業,2001年8月,經南崗區經貿局介紹亨利通公司欲對電器廠實行整體兼並。2001年9月26日,電器廠經職工大會半數以上職工投票表決通過後與亨利通公司簽訂了兼並協議。協議約定,亨利通公司兼並電器廠,亨利通公司承擔電器廠的全部債權債務,對拖欠職工總額10萬元的工資在資產交接完畢一周內補發;並負責職工安置、社會統籌保險等問題;三個月內任何一方未能執行本協議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等內容。協議簽訂後,電器廠就兼並事宜在報紙上作了公告,要求企業職工在規定期限內到廠辦理相關事宜。但是一些電器廠的職工沒看到公告,企業兼並已全部結束之後纔向亨利通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但為時已晚。2005年初這部分職工便以哈爾濱電器廠的名義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他們認為亨利通公司未履行協議條款,違背誠信原則,兼並前偽造評估報告,後又以電器廠名義向有關部門提交請示報告,騙得國家政策,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請求:確認電器廠與亨利通公司簽訂的企業兼並協議無效,由亨利通公司返還電器廠全部印章、相關證件、財務賬簿一套及在職82名職工、退休41名職工的人事檔案,返還電器廠的機械設備27臺套、庫存物資、廠房、車庫;並由亨利通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電器廠與亨利通公司的企業兼並協議是2001年9月26日經職工大會半數以上職工投票表決通過後簽訂。該協議經兼並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哈爾濱市南崗區經濟貿易局於2002年3月5日作出同意的批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中第三十條『企業兼並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兼並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企業兼並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兼並協議有效』的規定,該企業兼並協議生效的條件均已成就,該企業兼並協議合法有效。

  由於企業兼並協議簽訂後,電器廠、亨利通公司於2001年9月30日、10月18日、2002年1月31日進行了交接,原告電器廠將訴請的印鑒、相關證件、財務會計資料及職工人事檔案交付被告亨利通公司,被告亨利通公司進入原告電器廠單位,並對原告電器廠部分職工進行了安置,補繳了職工養老保險金。企業兼並協議兼並雙方已經履行完畢,兼並已經實施終結。故原告電器廠作為被兼並企業提起訴訟其訴訟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電器廠的起訴。

  判後,電器廠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11月1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責任編輯: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