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3日電(記者 雷蕾)今天哈爾濱市法院公布十大執行案件。2005年哈爾濱市法院共執結案件15657件,執結標的額達25.6億元,執結多年未得以執結的『死案』、『難案』39件。全市法院執行案件結案率同比得到大幅度提昇,市中級法院執行局案件實結率上昇20個百分點。
一、哈爾濱市法院首度集中宣判拒執犯罪案件
2005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件線索40件,涉案人數48人,已判決有罪的9件10人,並依法打擊妨害執行行為,采取拘留、拘傳、罰款、搜查強制執行759件,762人次。
2005年12月13日,市法院召開了依法打擊妨害執行犯罪案件公判大會,公開宣判了3起案件。3名被告人尹志傑、紀建國、孫家禮分別因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三年。這是市法院建院以來,首次集中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
二、網上公示大顯身手,不費『一槍一彈』執結一案
哈爾濱市法院執行局建立執行威懾機制,推行『六個辦法』後,針對不同案件,采取了不同的執行辦法。截止年底,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互聯網站上公示案件368件,對被執行人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
黑龍江廣播電視局訴深圳某裝飾工程公司返還預付款一案,申請人黑龍江廣播電視局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立案以後,2005年10月25日市法院執行一庭針對如何適用『六個辦法』認真研究執行方案,10月26日以郵寄方式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通知其於11月2日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11月3日到期後,辦案人查找到被執行人在網上的廣告宣傳頁,立即同被執行人法定代表通電話,告知執行局強制執行所采取的『六個辦法』,若其不主動履行義務將對其進行上網公示,同時將立即派人去深圳采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於當日將133萬元匯票匯至中院執行局,使此案得以快速執結。
注:『六個辦法』——2005年,哈爾濱市法院執行局為破解執行難,積極研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工作新途徑,制定實施了以『六個辦法』和打擊妨害執行行為為核心的執行威懾機制,統稱『6+1』執行威懾機制。主要包括:有利於拓寬執行渠道和視野的《懸賞舉報執行辦法》、委托代理律師調查的《委托調查執行辦法》、強制被執行人遵守誠信的《公示執行辦法》、防止被執行人金蟬脫殼的《審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辦法》、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限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高消費執行辦法》和《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執行辦法》。
三、執行局辦案人十三次下遼陽七百餘萬元債權追回
申請執行人哈爾濱通和機電高新技術開發公司於1999年1月15日在市法院立案申請執行,債權額高達七百餘萬元。因被執行人遼陽熱電廠同樣是國企單位,又屬異地,為本案增添了很大難度,導致本案一直沒有執結。執行人員十幾次去遼陽,但由於當地個別領導的乾預致使該案的執行多年來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而申請執行人到處上訪告狀,引來省、市領導機關多次督辦,為本案的執行增加了工作量。
面臨種種壓力,2005年伊始,局長親自督辦,組織研究執行措施,調整工作思路,制定執行工作方案,並果斷地更換了辦案人,組織業務骨乾前往遼陽與被執行人以及當地政府的有關管理部門據理力爭。新的案件承辦小組在接到任務後,多次前往被執行人處,耐心做各方面的工作,最終迫使遼陽電業局自動履行了協助執行義務,將740萬元匯票交到執行人員手中。
四、執行局傾力解決當事人息訪
道外區法院立案執行馮孝增、吳玉珍申請執行黑龍江省臺胞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臺胞公司)動遷安置協議糾紛一案,長達十餘年沒有解決,馮孝增因此進京上訪。2004年末韓旭民局長接訪後,將此案列為執行局一級督辦案件。中院執行局組成工作組對此案的執行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督導。經過兩級法院多次耐心做馮孝增、吳玉珍的工作,二人最終同意在其它地段為其安置。2005年8月30日道外法院經有關單位對安置給馮孝增夫婦的道外區大新街76號房屋進行了實地測量評估後,將該房安置給申請人馮孝增夫婦,該案終得以執結。
五、劉永厚申請執行某市農業工作辦公室欠款案
劉永厚訴某市農業工作辦公室欠款糾紛一案,哈爾濱市法院於2002年5月14日作出(2002)哈民一初字第15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劉永厚向哈爾濱市法院申請執行。但本案被執行主體為政府,屬特殊主體,在本案審查異議期間將已查封的15套房產擅自出售,並辦理了產權證,造成本案無法執行。
執行中,劉永厚到省紀檢委及哈爾濱市法院進行投訴、上訪,後執行一庭將案件更換了辦案人。局長親自包案,並隨時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局務會反復研究解決辦法,適時制定執行方案。辦案人及合議庭從大局出發,考慮到被執行人是政府機關而沒有莽撞地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力爭妥善解決此案,依法變更了被執行人。
辦案人12次前往某市,抓住辦案時機,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查封了被執行人車輛、房屋等其他財產,為本案的順利執行創造了條件。在辦案人和庭長的積極努力下,被執行人迫於執行威懾力,先行支付給了申請人20萬元人民幣,該市政府也做出如果市農業委員會還不清,餘款由市政府償還的承諾。經過艱辛的努力,2005年7月19日該案94萬執行款執行到位,案件全部執結。該案的執結,取得了執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六、審計執行顯威力某縣水務局、財政局等被執行人主動要求和解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申請執行某縣水務局,財政局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於2002年11月7日向市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凍結了某縣水務局、縣財政局的存款三筆計524.88萬元。後因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擅自解凍法院凍結款項,法院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之後,農行上訪。
本案被執行人中有政府機關,主體特殊,受地方保護主義以及特權主義思想的乾擾使本案的執行工作阻力加大,增加了案件的執行難度。案件追加被執行主體後,縣政府、農行上訪到市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法院、全國人大以及國家信訪局,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頭緒,分散了辦案力量。
考慮到案件的被執行主體特殊,2005年7月,市法院執行局調整了工作角度,發揮執行威懾作用,采取審計執行辦法,審計有關賬冊,挖掘執行潛力。通過為期一周的審計,終於迫使被執行人進行了妥協,主動要求執行和解,雙方同時表示不再到處上訪告狀。
七、一筆執行回款兩人來爭領法官拔迷霧依法給付
俄羅斯布拉戈維申斯克市羅布斯克公司與黑龍江省技術進出口公司拖欠貨款執行一案,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98年8月25日作出(98)貿仲裁字第0343號仲裁裁決,確定由進出口公司在裁決做出之日起45天內支付給羅布斯克公司貨款本息及其它費用共計939,265.06元,逾期按年利率6%加計利息。
該裁決生效後,進出口公司未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羅布斯克公司於1999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於1999年2月1日受理執行。1999年1月26日原黑河市涉外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玉印依據羅布斯克公司於1997年6月1日出具的全權授權委托書(經過中俄公證)申請執行進出口公司,要求給付仲裁裁決款939,26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立案後,進出口公司提出該欠款應由第三人北亞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亞公司)承擔,因進出口公司在北亞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北亞公司於1998年9月9日出示書面函件同意承擔該債務。
為此,哈爾濱市法院於1999年12月7日向北亞公司送達了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書,並於2000年12月4日依法扣劃其存款115萬元至市法院賬戶。該款執行後,富北公司經理王喜奎、律師曹玉印持原羅布斯克公司經理斯涅科夫簽字的執行委托書(經中俄公證),主張該款應交付黑河市富北經濟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富北公司)以清債務。與此同時黑龍江省黑河某公司經理根據1998年11月26日羅布斯克公司上級企業考姆斯公司全權委托要求到案處理執行事宜,並向市法院提交2000年12月22日俄方布市政府致本院函,證明1999年10月6日羅布斯克公司被撤銷後,請求該執行款在羅布斯克公司被撤銷之後應交付給其上級企業考姆斯公司。雙方均主張存於市法院的執行款應歸自己所有,為此發生爭議。
因始終未見俄方合法當事人來院,為慎重起見,確保執行款交付給合法權利人,將以上情況報請省法院,對此,省高院復函我院應告知各代理人自行依照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代理權的證明手續。根據省法院的復函要求,哈爾濱市法院通知雙方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符合要求的委托手續。黑河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任何符合規定的手續。據此,該案裁定中止執行。此後,富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奎於2003年2月26日提供有俄方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俄領事館認證的羅布斯克公司原法人斯涅科夫繼續委托其實施執行的委托書並到法院信訪要求恢復執行,市法院於2003年11月6日恢復案件的執行。經市法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在富北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將該筆仲裁執行款給付曹玉印,2005年9月23日富北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波自願以其名下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名流花園歐鳳苑17號樓3單元332號159.93平方米私有房產為富北公司提供執行擔保。2005年10月11日對徐波提供執行擔保的房產予以查封,查封期為兩年。2005年10月19日市法院派員到富北公司主管單位富拉爾基北方重型機器廠核實2004年2月24日該廠出具的擔保書,富拉爾基北方重型機器廠分仍表示願為富北公司提供擔保,法院於2005年11月22日將全部執行款1122692.13元交付申請執行人。此案終結。
八、全面審查被執行人資產狀況順利執結周瑛申請執行案
2002年周瑛等三戶國貿城業主在南崗區法院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時,南崗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帶領十多名乾警到國源公司,遭到國源公司幾十名員工的圍攻,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國源公司對法院的執行多次在電話中威脅辦案人並拒收執行通知書。國源公司與哈爾濱國建經貿公司95年合資組建眾所周知的國貿城。國貿城與業主之間的糾紛在訴訟期間,省、市委有關領導分別主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參加協調會,雙方認同協調意見,但上訪人反映法院的判決至今沒有一個得到執行,周瑛等人的情緒極不穩定。
因國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05年3月市法院執行局執行人員果斷決定對國源公司的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一是查詢國源公司在工商局的檔案;二是調取國源公司銀行往來賬目,審計其資金走向。對被執行人的資產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後,國源公司迫於法院的執行威懾,將周瑛申請執行的判決內容(1,134,498.00元)全部履行完畢。至此從周瑛申請執行到執行終結僅用了47天時間。周瑛本人明確表示息訪。
九、哈爾濱市機電設備成套總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市依蘭蘭達化工廠一案
申請執行人哈爾濱市機電設備成套總公司訴哈爾濱市依蘭蘭達化工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市法院1999年判令蘭達化工廠償還債務138萬元,2000年10月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雙方衝抵賬務,及執行回款20萬元,尚欠申請執行人34萬元及利息。2001年10月23日,法院受理了中國農業銀行依蘭縣支行申請執行哈爾濱市依蘭蘭達化工廠拖欠貨款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根據雙當事人和解協議於同年11月2日作出裁定,將蘭達化工廠的辦公樓、生產設備、車輛及廠房抵給依蘭農行償還所欠2700萬的債務,該案終結執行。
2001年12月3日,哈爾濱市機電設備成套總公司開始上訪,上訪原因是該公司先於依蘭農行申請執行同一債務人,而且在一年零5天之前申請,卻遺留部分債權未予執行,而依蘭農行的債權從申請執行到結案僅9天時間卻全部執行完畢。故該公司開始了長達5年的上訪。
2005年7月中院執行局領導做出批示,要求依法處理好哈爾濱市機電設備成套總公司申請執行案,並抽調業務骨乾全面復查依蘭農行申請執行案。經查,蘭達化工廠已經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由原班人馬成立了股份公司租賃屬於農行的廠房設備繼續生產。查得此事實後,市法院於2005年11月22日裁定撤銷了原交付農行財產的裁定,並查封了蘭達化工廠的所有財產。後經辦案人員的努力工作,蘭達化工廠同意與哈爾濱市機電設備成套總公司進行和解,爭取處理好此案。雙方於2005年12月29日達成和解,蘭達化工廠履行了全部債務,使一起本毫無希望的債權得以實現。
十、辦案人八下煙臺執結一多年積案。
哈爾濱龍安物資經銷公司申請執行煙臺公義物資實業發展總公司欠款案,1998年12月8日在法院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47萬餘元。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執行人員先後七次到煙臺市進行執行,煙臺公義物資實業發展總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人員又多次到煙臺市財政局、工商局調查,發現煙臺公義物資實業發展總公司的前身為煙臺市物資經銷公司,並於1992年7月10日成立,該公司開辦單位是煙臺市芝罘區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該委根據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政府芝政發字(1992)127號文件批復,於1992年7月為開辦的物資公司撥款50萬元。物資公司成立後於1993年9月6日經工商管理機關批准更名為煙臺市物資實業總公司,後又冠名為煙臺公義物資實業發展總公司,後又調查發現注冊資金50萬元並未實際到位,
市法院於2000年5月19日下達了(2000)哈法執裁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政府對被執行人煙臺公義物資實業發展總公司注入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政府於2001年8月向提出異議,經審查駁回其異議請求。執行人員於2003年8月將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政府135000元存款予以扣劃。後又多次執行,由於地方保護執行未果。2005年11月本案更換了新的辦案人,執行員第八次到煙臺市執行,找到主管區長作說服工作,到市、區人大主管領導了解說明情況,給區政府施壓,同時做雙方當事人工作。經多次協商,雙方當事人終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使這件多年未得以執結的案件終獲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