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4日電(記者 印蕾)記者14日從哈爾濱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上獲悉,《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5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按照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2%的標准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
《辦法》規定,2006年2月15日起,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其成本價標准為:未配備電梯商品的住房成本價為1200元/平方米;配備電梯商品住房成本價為1600元/平方米。《辦法》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的商品住房,由業主每年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准,連續4年將首次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本辦法實施前業主未繳存維修資金的已購公有住房,業主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改平均成本價的0.5%,連續四年將首次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房屋權屬發生轉移、變更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結餘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變更,維修資金由受讓人向原業主直接支付,並辦理帳戶更名手續。
據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負責人介紹,目前,哈爾濱市許多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破損程度嚴重,由於沒有建立維修資金,導致諸如屋面、牆體、道路、場地、電梯、水箱房、單元電子門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破損的房屋無法得到及時維修,直接損害了業主的根本利益。該辦法的實施將保證住房共用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的根本利益。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