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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2006-03-02 14:28:05 來源:東北網—佳木斯日報  作者:杜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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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日電 佳木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流動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若乾問題的通知》,將流動人員正式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通知》規定,凡在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纔交流中心托管檔案的各類人員統稱為流動人員,他們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流動人員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參保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流動人員本人按上一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用人單位按上一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參保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繳納;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流動人員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流動人員從參保之日起應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一次性提前繳納本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和流動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繳納的,除補繳欠繳額外,還要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流動人員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至達到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齡止,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得少於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參保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納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基數的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確定的計發月數。對其中1994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流動人員,退休時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流動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統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對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流動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流動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