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3日電 為進一步完善改制並軌企業的醫療保險政策,7日哈爾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於市區屬國有改制並軌企業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下簡稱《補充意見》),並於當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補充意見》是對哈市《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醫療工傷保險關系處理的意見》的補充。《補充意見》對以下五方面加以明確。
《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醫療工傷保險關系處理的意見》的適用范圍是:2006年5月30日前參加醫療保險,經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哈爾濱市社會保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的市、區屬國有改制並軌企業。
2006年5月30日以後參加醫療保險的市、區屬國有改制並軌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其醫療保險關系處理按哈政辦發[2004]9號文件執行。
改制並軌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參保職工,應當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月內按原參保模式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按自動退保處理。重新參保時,按照哈政辦發[2004]9號文件執行,不再享受改制並軌企業職工的相應政策。
市、區屬國有改制並軌企業人員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時限按哈社保辦發[2005]31號文件執行。逾期未辦理的,按自動退保處理。重新參保時,按照哈政辦發[2004]9號文件執行,不再享受改制並軌企業職工的相應政策。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存續企業的市、區屬國有改制並軌企業退休人員,其醫療保險問題處理按照《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無存續企業的市、區屬國有改制並軌企業退休人員,由企業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原參保模式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足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70周歲的,順延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