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9日電 雙方律師質證是法庭審判程序中一個重要環節。28日,當原告提供的三名證人祁志剛、都貴發、劉炳華出庭作證時,同仁醫院代理律師及院方代表田劍對三位證人進行了質證。因其所提出的一些問題與本案無關,被告的質證一度被法官當場打斷。
質證與案件無關 一度被法官打斷
10時30分,審理進行一個小時後,祁志剛首先被傳喚進入法庭作證。據他介紹,他首先陳述了目睹王建民因無錢治病,慘死在同仁醫院的情況。院方律師立即上前詢問王建民被先後三次送到醫院救治的精確時間。
祁志剛說,由於事情已經過了一段時間,而且當時情況緊急,因此時間未必記得很精確。但院方律師仍堅持詢問王建民被送到醫院的具體時間。隨後又提出:『王建民是用擔架抬到醫院嗎?』『他每次都嘔吐嗎?』『是不是一次比一次嚴重?』等問題,不給證人喘息之機。
盡管第一次出庭作證,祁志剛有些緊張,但是他按照所看到的真實情況,一一作出回答。律師最後沒有提出異議。
隨後,田劍向祁志剛發問:何時到同仁醫院工作?是否知道醫院的規定?發現王建民後為什麼向總值班報告?怎麼不向醫生報告?
祁志剛回答:作為保安,發現緊急情況,他只能向總值班匯報,而且當時他也告訴了兩名正在走廊巡視的耳鼻喉科的醫生。
田劍當即指出,在醫院工作兩個月了,應掌握醫院的規定,為什麼不向內科醫生報告?
這回,祁志剛有些激動了。他說,自己只是一名保安,沒有能力判斷患者應由什麼診室的醫生診斷。
法官當場指出,被告律師和院方代表不要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40分鍾後,都貴發上庭作證。
由於身份證丟失,都貴發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傳真的身份證明。院方律師當即對證人身份提出質疑。法官表示,被告律師不要質證與本案無關的因素,並詢問律師是否還要繼續進行提問。院方律師遲疑一下,接著詢問都貴發與死者的關系。都貴發稱,他們是普通朋友。『既然是普通朋友,為什麼要送他到醫院?而且在一次沒有救治的情況下,為什麼第二次還要送到同仁醫院?』
都貴發說,兩次送死者到『同仁』是出於信任,他相信一個百年老字號的同仁醫院能夠救活王建民。
『能確定當時拒絕為王建民治療的是醫院的大夫嗎?現在還能辨別出來嗎?』得到都貴發的肯定後,院方律師再一次問都貴發王建民三次入院的具體時間。當都貴發敘述去年12月12日王建民在醫院的情景時,院方律師突然打斷他說:『你說的是不是13號?』都貴發堅定地回答,他所說的是12日的事。
最後一個出庭的原告證人是劉炳華,他是在王建民死前為他買牛奶的人。聽說此案要開庭審理的消息後,他主動聯系到王建群,要求出庭作證。劉炳華向法庭陳述了他所目睹的事實。
他最後一次看到王建民是去年12月13日。當天13時許,劉炳華在醫院一樓看見了疼痛難忍的王建民。16時許,他把王建民扶到急診二樓,並給他買來牛奶。20分鍾後,他發現王建民大口大口地喘著粗氣,身上和臉上濺上了牛奶。他立即找到一名醫生,醫生答應他『一會兒就去看看』後,卻一直沒有對王建民進行救治。次日早晨8時許,劉炳華得知了王建民的死訊。劉炳華激動地說,王建民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在醫院急診室的長椅上活活折騰死的。院方未對劉炳華提出過多問題。
院方證人沒出庭 雙方調解未成功
13時許,原告兩名代理律師走出法庭,征求王建群意見:是否可以與被告協商調解。征得家屬同意後,兩名律師返回法庭。但是因雙方存在較大分歧,調解未能成功。
開庭結束後,記者采訪院方代理律師時,她表示,醫院沒有責任,她沒有必要回答太多。田劍也表示,院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切等待法院判決。
據原告王建群的代理律師、北京法准律師事務所律師單正宏介紹,此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同仁醫院是否在王建民死亡事件中存在過錯。原告方認為,由於醫院未及時履行救治義務,導致王建民因治療不及時死亡。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三名證人的證言以及法醫鑒定報告等證據。被告同仁醫院認為,院方對王建民的死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死者被送到醫院時沒有重癥患者的表現,而且院方正欲實施搶救時,已找不到患者。被告提供的證據有:由院方記錄的醫院患者證言、王建民門診和住院處的病例報告、醫院與死者家屬溝通的電話單。
單正宏律師表示,按照法律有關證據的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內容真實、程序合法。原告的證人證言客觀、充分地證明了由於同仁醫院沒有對王建民履行救死扶傷的義務,導致其死亡後果的發生。死者死於急性腹膜炎的法醫鑒定結論也有力地說明,如果醫院及時救治,就可以避免發生這個損害後果。單正宏認為,院方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程序,其真實性也無法得到保證。首先,證人證言是由醫院自行采納的,證人無一人出庭。而且,當雙方交換證據時,院方突然劃掉證人的聯系方式,稱這是為保護證人。其次,院方提供的王建民門診和住院處病例也不符合要求。門診病歷應在患者手中,院方不可能掌握。王建民沒有住院,怎會有住院病例?院方解釋是,門診病歷是王建民落在醫院的。最後,院方提供的電話單,只有2005年12月14日王建民死後院方與家屬聯系的記錄,無法證明醫院對王建民進行過救治。
單正宏律師說,在此次法官組織的調解中,雙方主要對責任的認定存在較大分歧。院方表示,在不承擔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死者家屬做出適當的經濟補償,但不會超過幾萬元。單正宏說,這是一個令死者家屬無法接受的前提條件,如果醫院對王建民的死沒有過錯,難道還要將責任轉嫁到王建民身上嗎?九泉之下的王建民死得已經夠冤枉了,這樣的說辭怎能自圓其說!如果院方承認過錯,原告可以對『賠償』、『補償』的提法和獲賠金額不作計較。
醫院曾想與原告簽訂『保密協議』
在庭審的四個小時裡,王建群的家屬一直守候在法院門前,焦急地等待著結果。王建群說,同仁醫院一再出爾反爾,已經讓他們徹底失望了。
據他介紹,今年3月1日,主審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證據交換。同仁醫院沒有遞交證據,他們向法庭提出給予15天答辯期的要求,同時希望調解解決此案。經過協商,院方向王建群表示,可以給予家屬經濟補償,但雙方要簽訂一個『保密協議』,不准將補償的有關事項透露出去。
院方的要求遭到王建群的拒絕。他表示,現在這件事已不只是他一家的事了,同仁醫院不能敷衍了事,必須向社會和公眾作一個交代。過了幾天,在法官的組織下,雙方約定在正式開庭之前的3月24日,再進行一次協商。但臨近約定時間,田劍突然打來電話表示,有急事不能來了。
顯然,對於同仁醫院的做法,王建群和兩名代理律師早已有了心理准備。單正宏律師說,按照法律規定,此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今天庭審已完成所有法律程序,法院作出判決不會超過三個月。他們也相信法律會做出公正的裁判。
22時許,記者得到消息,同仁醫院聯系到采訪庭審的北京某媒體記者,再次重申醫院不承擔責任,並解釋不讓證人出庭作證是考慮到保護證人的安全和隱私。在不承擔責任的前提下,院方仍可以與原告協商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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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家屬抵京 質疑院方解釋
2005年12月17日,王建民的親屬趕到北京。
12時20分,記者隨同王建民的家屬來到北京同仁醫院。經過艱難的尋找和幾個小時的等待,一名叫田劍、自稱醫務主任的男子來到醫務室,帶領王建民的家屬到太平間認了屍。
田劍說,12月11日深夜,王建民第一次被送來時,主訴嘔血、黑便等癥狀。醫生檢查其體外特征不明顯,免費為其做了心電圖,然後又開了化驗單。
當家屬質疑『肚子疼,為何不采取急救措施,而要做心電圖』時,田劍稱,醫生懷疑他肚子疼是心梗的表現。王建民第二次被送來時是12日半夜,內外科大夫先後對其進行會診,並向總值班室匯報,建議其留院觀察。待次日,值班主任查房時,發現王建民不知去向。
這時,家屬詢問『王建民留院觀察時,是否有醫生看護?在哪兒觀察?』田劍說,醫院有規定,只有復雜病情纔能到觀察室。13日21時許,王建民第三次來到醫院時,沒有和醫生打招呼。待保安在二樓耳鼻喉科急診室門口發現他時,王建民臉色青紫。經確認,王已死亡。田劍敘述完醫院的調查經過後,王建群質問他:『我弟弟到底是得什麼病死的?入院三次,醫院究竟觀察出什麼病來了?』田劍說:『醫院到現在也無法確定王建民是什麼病,因為王建民沒有按醫院開的診療項目做檢查,病因就無法查清。』
『北京這麼大的醫院怎麼連病因都查不出?北京的報紙上說,是因為我弟弟沒錢治,纔死在這的。』王建群激動地說。田劍回答:『媒體對此事件的報道不實。』
家屬提出要看王建民當日在醫院救治過程的錄像。田劍說,錄像是醫院的保密資料,查看錄像必須有公安部門的許可。田劍將一份沒有住院號和門診號的病歷記錄復印件交給了家屬。
在同仁醫院與田劍交談的近兩個小時裡,家屬始終不斷地詢問『王建民的死因』。田劍回答說,只有通過屍檢纔能確定死因,進而推斷醫院是否有責任。
(原載於2005年12月18日《黑龍江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