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4日電 記者昨天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與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搶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將承擔全責,該《規定》還對其他19種負事故全責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
《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06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據哈爾濱市法制辦政法文衛處處長王忠民介紹,2004年4月1日前,哈爾濱市一直按照《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辦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該《辦法》對責任認定並未作出詳細規定,而是由行政機關以經驗來認定責任,具有一定的隨意性。2004年4月1日,該《辦法》被廢除後,哈爾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為認定交通責任的依據。經過歷時一年的問卷調查,並借鑒了其他城市的做法,哈爾濱市制定了本《規定》。據了解,這部以政府規章出臺的《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規定》在我國尚屬首例。
《規定》將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其中明確規定,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該車應負全責。
此外,《規定》還列舉另外19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另一方當事人無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單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車輛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橫道內依法通行的行人的;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依法行駛非機動車的;機動車遺灑、飄散貨物引發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引發交通事故的;駕駛機動車倒車時引發交通事故的;因制動器、轉向器失靈引發交通事故的;駕駛機動車越過道路隔離設施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機動車越過畫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駕車逃逸致使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非接受搶救的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2小時內不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的;溜車、側滑發生交通事故的;追撞前車尾部的;不按規定開關車門、車廂造成交通事故的;停放畜力車時未拉緊車閘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事故的;乘車人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規定》還申明,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