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7日電(記者 杜筱) 記者今天從哈爾濱市衛生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依法行醫,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不受侵害,哈爾濱市衛生局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准』,否則將依法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不准』具體內容如下:1、不准醫療機構出賣、轉讓或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旦發現違規行為,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不准醫療機構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執業登記事項,如:使用未經批准的醫療機構名稱、診療科目、擅自使用××中心等虛假不規范的名稱等,一經發現視情節予以處罰,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不准醫療機構出賣、轉讓醫療廢物,一經發現將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不准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一經發現,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5、不准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並不得安排未取得醫務人員執業資質的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不得安排醫務人員跨專業執業。凡是發現聘用2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不准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利用B超進行胎兒性別鑒別、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7、不准醫療機構從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引進的醫學新技術、新項目,以及開展婚前診斷,人工授精等專項技術服務;8、不准醫療機構亂收費、亂檢查、亂開藥等嚴重侵害病人的權益,各醫療機構收取病人的費用,必須嚴格執行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並出示相應收據;
9、不准醫療機構在職的醫務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外出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據《執業醫師法》,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處罰,並追究醫療機構領導的責任;
10、不准醫療機構刊登違法虛假醫療廣告,並用不正常的手段炒作媒體,招攬病人,一經查實,建議省衛生廳立即取消該醫療機構刊登的廣告許可證,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追究該醫療機構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