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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後出租車經營權為何不能轉讓
2006-05-30 05:58:48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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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30日電 本報28日刊發了《『的姐』依法討回經營權》後,很多出租車司機向本報諮詢,為什麼2000年後出租車經營權不能轉讓。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交通部門和法律界人士,他們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

  據省運管局相關人士介紹,針對部分出租汽車經營單位與駕駛員之間的經濟關系不規范,部分城市隨意有償出讓和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有的企業、個人私下倒賣經營權牟取暴利,引發糾紛的問題,1999年1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建設部、交通部、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的意見》。意見規定,已實行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城市,要依據有關規定,針對經營權有償使用和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嚴格規范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行為。

  因為此前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於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哈爾濱依據該文件,在此文件出臺前簽訂經營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的,可以依法出讓和轉讓,從2000年1月1日開始,不再允許出租公司和車主私下轉讓經營權。所以,在2000年後,出租公司和車主之間簽訂的買斷合同中,關於經營權轉讓的條款應屬無效,經營權不能隨便變更到個人名下。

  黑龍江金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紹忠介紹,2000年後,哈爾濱市很多出租公司在明知國家有新規定的情況下,仍然與車主簽訂經營權有償轉讓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出租公司與車主簽訂的關於出租車經營權有償轉讓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出租車車主可以以出租公司違反《合同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合同中帶有欺詐性條款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退賠。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