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3日電(劉純) 因聘用人員高某私刻公章與他人簽署『房屋使用合作協議』,後因合同沒有履行,當事人劉某遂將黑龍江經濟報社告上法庭。經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定由黑龍江經濟報社承擔法律責任。
據黑龍江經濟報報道,幾年前,高某被黑龍江經濟報社聘為工作人員,負責『黑龍江經濟報星期天周刊』編輯部工作。2003年3月15日,高某用私刻的『黑龍江經濟報大慶記者站』公章與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使用合作協議』,後因合同沒有履行,劉某遂將黑龍江經濟報社告上了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大慶中院於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慶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認定劉某把房屋租給『黑龍江經濟報大慶記者站』的事實,並由黑龍江經濟報社來承擔法律責任。若此判決被執行,報社應賠償130餘萬元。
據報道,黑龍江經濟報社確曾委托高某負責『黑龍江經濟報星期天周刊』編輯部的工作,但並沒有授權高某代表黑龍江經濟報社對外簽署經濟合同,也從未授權高某以大慶記者站的名義對外進行經濟活動。原告劉某在與高某個人簽訂的合同上面加蓋的是一個非法刻制的『黑龍江經濟報大慶記者站』的公章。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高某在原審判決中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更沒有以證人身份出庭。
據報道,4月24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給黑龍江經濟報社的回函中表示:一是不願意接受媒體對其進行監督;二是認為其自身完全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了確認;三是報紙擬進行的報道沒有事實依據。
對於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意見,黑龍江經濟報社認為,報社既是案件的牽連者,又是新聞媒體,不能因為自己是媒體,就放棄本應有的表達意見的權利,輿論監督是媒體的職責;二是,大慶中院斷案依據不清晰。其三,報社認為大慶中院輕率辦案。
報道指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案件的審判法官對涉案證據有審查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義務。可是,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審理劉某訴黑龍江經濟報社一案中,卻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查明事實,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的規定。
目前,黑龍江經濟報社已將此案上訴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