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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醫療事故亦可賠償 關建銘:輸了鑒定,贏了官司
2006-06-22 14:02:3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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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2日電 『我真不敢相信能有這樣的結果,我的合法要求獲得了法律承認。』關建銘說。

  從2001年案發到2006年執行完畢,此案歷經5年。牡丹江市和黑龍江省醫學會曾先後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牡丹江市的兩級法院秉公執法,認定院方有過錯,依法做出判決。

  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法院又是依據什麼認定院方有過錯呢?16日,記者對這起離奇的醫療糾紛案進行了采訪。

  肛癌患者至死刀口沒愈合

  關建銘的父親名叫關顯躍,生於1935年。2001年9月17日上午,他突然感到肛部不適,由家人陪同來到了牡丹江肛腸醫院看門診,並被門診醫生以『直腸黏膜下膿腫』的診斷收治住院。當天,該醫院兩名姓朱的醫生擅自決定對患者進行開刀手術。

  據關建銘介紹,在術前,院方已經懷疑患者的病情異常,有可能已經癌變。如果做出了癌癥的判斷的話,采取保守放、化療或是肛癌根治術,患者至少還能存活5年。

  在懷疑是癌癥的情況下,院方未對患者進行腔鏡、CT檢查以確診病情,又未給患者藥物消炎、灌腸排便以及向家屬告知情況,就輕率地對患者進行了只針對膿腫的開刀手術,切破了腫瘤,術後證實患者所患的是肛門鱗狀細胞癌(高分化)。

  術後,關顯躍的家屬還不知道患者的病被醫院大題小作了,包括病人在內都在等待著盡快出院。然而,患者傷口久久不愈合,感染潰爛。患者家屬向院方詢問得知,關顯躍所患的是癌癥,癌細胞擴散,浸及腸壁內肌,破壞了?骨等部位。

  兩個月後,關顯躍轉院至牡丹江當地一家專業腫瘤醫院。但經專家診斷認為,患者失去了最佳的治療時機,已無法再做肛癌根治術。2002年8月8日,關顯躍在歷盡折磨後在家中悲慘死去。關建銘說:『我父親至死的時候刀口都沒有愈合,長達一年的時間裡,刀口始終在感染潰爛。』

  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

  2002年底,關建銘一紙訴狀將牡丹江肛腸醫院告上法庭。此案由牡丹江陽明區法院受理,法院立案後遂委托牡丹江市醫學會進行鑒定。

  原告方請求鑒定單位認定被告醫院以下幾個方面的醫療事故責任:

  1、術前未向患方告知並簽署手術同意書;2、術前在懷疑是癌癥的情況下未做病理以及必要檢查予以確診,未采取針對癌癥的手術;3、術後對患方隱瞞真實病情,未做抗癌治療,延誤了寶貴的治療時機,致使患者提前死亡。

  2002年12月6日,牡丹江市醫學會對本案做出了牡醫鑒字[2002-003]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關建銘不服,要求重新鑒定。2003年7月18日黑龍江省醫學會做出了[2003-050]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承認,術前向家屬交代病情,無書面形式資料及簽字;診治過程中,醫患雙方溝通診治情況,無書面記錄為院方存在的不足。但又認為,患者腫瘤進展,最終死亡與醫療行為不構成因果關系,結論仍是不構成醫療事故。

  誰都知道鑒定對醫療糾紛的重要性,這兩份鑒定做出的結論相當於宣判了關建銘的敗訴,關建銘幾乎崩潰了。

  我為什麼認定院方違法

  此後兩年多的時間裡,該案開庭十餘次,換了三任法官,曾三次立案。關建銘的維權行為幾乎看不到一點兒希望。那麼為什麼關建銘堅持對方的行為違法呢。

  據關建銘介紹,按照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細則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時,應當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醫療機構實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而院方術前未履行告知義務,也未簽署手術同意書,明顯違法。

  另外,他認為,術前懷疑癌變卻沒有確診就貿然實施不對癥的手術,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中手術規則第1條的規定,凡需實行手術的病員,術前要完成必要的檢查,盡可能明確診斷,並做出術前小結。『手術記錄中的術前診斷欄中注明的「肛?斷發感染,癌變?」和責任大夫朱某出具的「病情簡介」中寫明的相同內容等事實可以共同證明,被告醫院術前的確懷疑到了癌變!此外,患者的住院病歷中沒有於術前進行CT、腸鏡檢查的記錄和報告單的事實可以進一步證明,被告醫院術前在懷疑癌變的情況下沒予確診,極端不負責任。』關建銘說。

  更讓人震驚的是,做手術的兩位醫生,一位醫生竟然沒有醫師執業證書。據介紹,為了掩蓋這個重大問題,該名醫生不惜鋌而走險,竟在法庭庭審中當庭出示了一本偽造出來的資格證書,欺騙法官,被當庭揭穿。

  法院判決:關建銘勝訴2004年12月,陽明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主審法官經過縝密的調查,和對原被告訴訟理由及兩級醫學會的鑒定書的細致研究做出結論。

  法院認定,被告應當將關顯躍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如實告知患者及其家屬,及時解答患者及其家屬的諮詢。現有證據可認定被告未盡到其應盡到的義務,故被告在主觀上存在過錯。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對關顯躍實施膿腫切開引流術後取得病理,是唯一能確診為癌癥的檢查方法。

  被告對關顯躍實施手術,其目的是想通過手術減輕痛苦,治愈疾病。從現有證據看,關顯躍手術後至死亡時一直臥床且刀口未愈合,故現無法認定被告對關顯躍的手術減輕了關顯躍的痛苦。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對關顯躍實施的手術是最佳的治療方法,能最大限度地減輕關顯躍的痛苦,最大限度地延緩關顯躍的生命。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雖然被告的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其醫療行為已對關顯躍造成了損害,故本訴的案由應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牡丹江陽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牡丹江肛腸醫院賠償原告關建銘各項損失6萬6千餘元。判決後,牡丹江肛腸醫院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級法院進行了上訴。2006年初,牡丹江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律師王文明認為,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法院采納鑒定結論進行判決是普遍的做法,醫學會如何鑒定法院就如何判,這樣法院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現實的實踐中,又確有不構成醫療事故又造成損害的案件存在。按照一般的尺度進行判決明顯會侵犯原告的權利。一審法院沒有機械地執法,而是認真審核全面的證據做出判決,盡管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但恰恰是這樣的判決體現了依法斷案、公平審案的精神,起到保護弱者、警示醫療單位的作用。事實上,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是把醫學鑒定當做一種證據來使用,醫學鑒定是對判決的支持,但不能最終左右判決,否則無法體現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利。在醫療糾紛日漸增多的今天,此案可作為一種判例,值得司法機關借鑒。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