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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胸科醫院發生怪事 醫患雙方爭搶病歷
2006-06-28 08:39:4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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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7日電 6月19日,哈爾濱胸科醫院發生了一起患者與醫生搶病歷的糾紛。患者稱,親眼看到醫護人員修改病歷,院方修改病歷涉嫌造假。院方則認為,患者搶奪病歷是一種違法行為,醫護人員有義務保護病歷。據了解,我國相關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患者有權復印門診病歷,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服務。26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醫生掰傷患者親屬的拇指

  許多,34歲,哈爾濱人,因肺結核病於5月19日轉入哈爾濱胸科醫院接受治療。據其家屬介紹,6月6日開始,院方更換了一種治療藥物,致使患者出現不適反應。此後,病情急轉直下,到6月13日凌晨,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患者親屬許冬燕說:『我們一直懷疑院方治療不當存在醫療事故,在病人去世的第二天就向院方及主治醫生劉某提出復印病歷,但院方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脫。』

  據許冬燕介紹,6月19日,她來到腫瘤病房2樓辦公室,再次找到主治醫生劉某。這一次劉某勉強同意復印,但只從全部病歷中抽出一小部分。在劉某到對面的辦公室找護士的時候,許冬燕把剩餘的病歷藏到了包裡。護士帶著許冬燕到位於另一個樓裡的結核病房門診復印室,碰巧當天復印機壞了。『就在這時劉某氣喘吁吁地追上來說這份病歷不能給你,然後就上來搶。我說,我要求全部封存或者放到院長那兒。在護士的幫助下,病歷被搶走了,劉某又過來搶我包裡的那部分病歷。整個過程,門診裡有許多醫護人員和患者圍觀,沒有一個人上來乾預。最後,劉某硬是掰開我的手指把病歷搶走。』許冬燕說。

  許冬燕左手的拇指有些紅腫,據說是醫生掰的。當天,醫患雙方同時報警,110出警進行了乾預。事情還沒有完,據許冬燕介紹,12時許她來到醫院的檔案室,發現醫生劉某和一名護士正在桌前緊張忙碌,桌上的病歷正是死者的。看到許進門後,兩人立刻收起病歷並離開。懷疑對方修改病歷,許冬燕當天第二次報了警。

  院方:不存在醫療事故

  26日,記者來到了哈爾濱胸科醫院。在結核病房門診樓前,許多患者都對醫患雙方爭搶病歷的那一幕記憶猶新。記者采訪了醫院負責處理此事的院長楊邁、副院長、醫務科長史同。據了解,爭搶病歷事件發生後,院方進行了調查,並於記者采訪當天做出了一份書面的結論。結論如下:

  一、該患者患肺結核病史三年,患病期間未進行規律抗結核治療,造成了肺結核的難治性,且在此期間反復咯血,嚴重地影響機體抵抗力及各器官功能。

  二、該患除患有嚴重的肺結核,同時伴有重度營養不良;酸鹼平衡失調電解質紊亂,血氣分析提示Ⅱ型呼衰,所有這些合並癥是該患在漫長的疾病過程中形成的,尤其是代謝性鹼中毒使氧離子曲線左移,加重組織缺氧;嚴重的低氯血癥使代謝性鹼中毒不能逆轉。維持肌體生存的內環境慢性改變最終導致機體重要器官,尤其是心肺功能的衰竭,使各器官功能不可逆轉導致死亡。

  三、該患在病重期間,所在科室進行了積極負責的搶救,並多次請院內心內科及哈醫大一院、市二院心內科、呼吸內科專家會診,其治療方法得當,搶救措施到位,患者的死亡屬正常死亡,構不成醫療事故。

  四、經查驗該患的病歷未進行違章改動,病歷有搶奪的痕跡,可以證實。院方的負責人認為,院方不存在修改病歷的行為,也不存在不為患者提供病歷的行為,院方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雙方在爭奪當中,醫生也被患者咬傷。該院的醫務科長史同及主管副院長解釋說,患者14日曾來到醫院要求復印病歷,但當天正值雙休日,病歷取不出來,此後的一段時間,家屬未要求復印也未要求封存。這段時間內,院方正在對病歷進行整理。該院的主管副院長介紹,在病人去世之後,院方可有一周的時間對病歷進行整理然後再封存,這一點是國家法律所允許的。病人住院期間,應家屬的要求,患者用兩個名字在病歷上登記,使病歷記載有點兒混亂。封存前,院方對病歷進行了整理,使患者產生了修改病歷的錯覺。據院方介紹,按照國家規定,病歷分為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主觀病歷可以不向患者提供。所謂主觀病歷是指醫生的分析、會診、查房記錄以及病情分析等等,當天,院方向患者提供了客觀病歷,但患者家屬堅持要提供並搶奪全部的病歷,以致發生了糾紛。

  法律專家:病歷應向患者提供

  就這起醫療糾紛,記者采訪了多名法律界人士,他們表示,從未聽說過病歷可以經過一個星期的整理後再提供給患者的說法。律師王文明認為,病歷是病人接受治療過程的記錄,醫院應做到如實記載並且准確無誤,並應及時向患者提供,如果允許院方整理後提供給患者,病歷的真實性無法保證。

  據介紹,我國對病歷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注明。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此外,《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采訪過程中,律師王文明對院方所說的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之說也表示存疑,並表示未聽過相關的說法。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