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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辦法 四類治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不予付費
2006-07-11 09:13:4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釗 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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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1日電 隨著7月1日起《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正式實施,無單位市民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很多市民對哈爾濱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內容十分關注,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天接到上千個電話,諮詢有關醫療保險政策和待遇相關問題。為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就此進行了詳細解答。

  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15萬元

  目前,哈爾濱市共確定定點醫療機構132家。參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療時,可持《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到任意一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2006年,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6萬元,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上15萬元以下的費用由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

  住院起付標准費用由個人負擔

  據了解,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包括:住院起付標准費用;按規定應由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等費用。

  參保人住院治療需首先支付的起付標准費用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醫院300元、社衛生服務中心240元。本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參保患者,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礎上降低15%,本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患者執行所在治療醫院相應的第二次起付標准。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治療時,不設起付標准,醫療費個人負擔20%。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住院患者使用甲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結算時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使用乙類藥品時,先由個人自負20%至40%後,結算時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四類治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服務項目類: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門診診查費,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費等特需醫療服務費。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各種減肥、增肥、增高項目;各種健康體檢;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各種醫療諮詢、醫療鑒定。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理療和治療器械;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治療項目類: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腎髒、心髒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近視眼矯形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治療項目。

  兩類治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支付費用

  腎髒、心髒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治療的項目費用,個人自負30%後,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心髒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快中子治療項目住院治療的項目費用,個人自負30%後,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門診進行放、化療的項目費用,個人自負20%。

  斗毆酗酒等造成傷病不予支付費用

  打架斗毆、酗酒、自殺或者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因素所致傷病或者傷殘治療需要的醫療費以及參保人員在境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也不予支付。

  另外,參保患者住院治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也需負擔7%到19%的自負比例。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