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14日電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全市就業工作會議上獲悉,哈爾濱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近日下發。《通知》詳細規定了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7項補貼措施,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盡早再就業。
介紹工作成功職介機構可獲補貼
《通知》規定,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就(失)業證》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市區內『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介紹成功後由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機構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低保者可申請職業培訓幫扶
《通知》規定,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就(失)業證》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市區內『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可向培訓機構所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對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4050』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費用的,可向其選擇的培訓機構申請職業培訓幫扶。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持《就(失)業證》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有創業意願和條件的,可向所在社區或創業培訓基地申請參加創業培訓。創業培訓機構培訓的學員,在一年內創業成功率達到40%以上的,創業機構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最高限額500元。創業補貼標准為每人1000元,作為培訓機構補貼和學院後續服務費用。這兩項補貼政策每人只能選擇一項享受一次。『4050』人員靈活就業可獲社保補貼
《通知》規定,各類商服企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但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其實際繳費額的60%計算;對其他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實施並軌的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其實際繳費額的15%計算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上述靈活就業人員享受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公益性崗位財政給予補貼
《通知》確定,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的單位,同級財政可根據本地實際給予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相應支出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按比例承擔;縣(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相應支出由縣(市)財政和用人單位按比例承擔。各級財政承擔比例可根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50%的原則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