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5日電 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市民健康,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討論通過了《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據悉,《辦法》對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廢棄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管理作出了規定。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禁止私自處置
《辦法》規定,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實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應當集中處置,禁止排放或者私自處置。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解散或搬遷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貯存設備、產品容器或者包裝物以及廢棄化學品予以處理。
危險廢物處置需收費
《辦法》規定,不具備處置條件的產廢單位,應當根據就近處置的原則將危險廢物交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並承擔危險廢物處置費。具備處置條件的產廢單位,應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焚燒處理設施及焚燒過程中排放的煙氣應達到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產生的飛灰應按環保要求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轉移的各個環節都要記錄
《辦法》規定,醫療及相關科研教學、衛生防疫等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按規定統一集中處置;禁止自行處置、轉讓或買賣。醫療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傳染性疾病隔離區(包括隔離單位、隔離居民樓或小區等)產生的廢棄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
《辦法》規定,醫療單位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置於標有廢棄一次性醫療器具的專用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醫療機構應建立嚴密的交接制度,對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在轉移的各個環節予以記錄,防止遺失。
環境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
《辦法》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的危險廢物的管理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標准,並對本單位危險物的環境安全負責。
據悉,《辦法》還對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消除、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做好預防,或未按規定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雙罰制』,即不僅將對違法的單位進行處罰,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