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6日電 為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日前,哈爾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哈爾濱市監察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緊急通知》,在保證改制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完整、加強產權出讓定價管理等十個方面加強對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一,保證改制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完整。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嚴禁轉移、隱匿以及私分國有資產。
第二,加強產權出讓定價管理。改制企業產權出讓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並由同級國資監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進入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掛牌底價應以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改制企業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機構對出讓的資產進行評估和定價。
第三,嚴格規范企業資產的租賃行為。企業不得低價租賃國有資產,不能因租賃資產給企業改制造成法律障礙,租賃事宜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資產租賃收入要用於企業改制和生產經營。
第四,嚴格控制改制企業各種境內外考察和招商活動。
第五,嚴格控制企業非生產性支出。企業改制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購買小轎車等非經營性資產,如特殊原因必須購買的,須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嚴禁擅自提高工資標准和濫發獎金實物。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工資標准。企業在改制期間償還職工內欠,須經勞動部門核定並報主管部門批准。企業福利基金無結餘的,不得搞福利性支出。
第七,嚴格規范企業資金的支付行為。現金支付應首先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改制的需要。凡賬齡已滿三年或雖未滿三年但金額較大、屬歷年陳欠的賬內應付款項的支付,須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審批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加強聘用中介機構工作的管理。企業改制期間所進行的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並核定付費標准。企業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聘用法律及會計諮詢機構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並核定付費標准。
第九,加強企業風險控制。改制企業涉及的對外擔保和重大投融資事項,要嚴格按照市國資委下發的有關文件履行報批手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嚴禁商業賄賂。改制企業在改制重組、產權交易、選聘中介機構、資金支付及供銷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治理商業賄賂的有關文件精神,嚴禁各種商業賄賂行為,對違紀違法的企業和個人,將按照市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規定,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