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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紀委監察局通報11起農村乾部違紀違法案件
2006-11-02 05:18:5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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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日電 日前,哈爾濱市紀委、監察局對11起農村黨員乾部違紀違法案件進行通報。據悉,此次通報的案件主要發生在哈爾濱市鄉(鎮)農村黨員中,案件的性質多集中在涉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侵佔公款,截留、挪用扶貧款和農業稅款等,14名嚴重侵害農民群眾利益的黨員乾部受到嚴肅處理。

  郎義民違紀案

  涉案人員郎義民,男,中共黨員,原系松北區萬寶鎮巨寶村黨支部書記。

  基本案情

  (一)非法轉讓村集體所有土地

  郎義民在任巨寶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於2001年未經批准非法轉讓5萬多平方米耕地,用於哈市四環路工程取土,致使耕地遭到破壞,無法恢復耕種。

  (二)違反規定,公款旅游

  2003年2月,郎義民同萬寶鎮計生辦乾部許某、孫某等人隨哈爾濱海外旅行社組團去港澳旅游,此行費用10440元由郎義民在巨寶村核銷,其中郎義民本人費用為3480元。

  (三)違反財經紀律,公車私落

  2003年9月,巨寶村購買了一臺紅旗世紀星牌轎車,車價近20萬元,村裡首付車款5萬元,餘款為貸款。因公款購車審核較嚴,郎義民便決定由該村私營業主周某提供貸款抵押擔保,並將該車落到周某名下,至案發仍未將該車列入巨寶村固定資產賬。

  處理結果經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郎義民留黨察看兩年處分,收繳其公款旅游費用3480元,上繳國庫。

  孫璞違紀案

  涉案人員孫璞,男,中共黨員,原系五常市杜家鎮黨委書記。

  基本案情

  (一)弄虛作假,套取公款13萬元

  2003年7月至9月期間,孫璞到杜家鎮杜家村讓村會計王某某給出具金額為13萬元、日期為2002年12月30日、款項為『汽封圈廠征地款』的收據一張,孫璞將此收據拿回,找主管常務的副鎮長簽字後,交給單位財務人員,套取公款13萬元。孫璞對13萬元公款先後進行了3次不同去向的供述,經五常市紀委反復調查核實,均與事實不符,孫璞對這13萬元負全部責任。調查期間,孫璞將13萬元公款全部清退。

  (二)違反財經紀律

  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孫璞任杜家鎮黨委書記期間,用假工時費、假車燃車修等票據核銷各項支出3663527.80元。其中,能夠說明去向的2244031.43元、說不清去向的1419496.37元。

  (三)揮霍浪費

  1.孫璞任杜家鎮黨委書記期間,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杜家鎮共發生招待費1100288.40元,其中,2001年發生招待費296339.80元、2002年發生招待費356945.10元、2003年發生招待費447003.50元。

  2.孫璞在擔任杜家鎮黨委書記期間,用公款、公物送禮,合計金額為248600.00元,此款全部用假工時費、假材料費和假汽油款等票據核銷。

  3.2002年7月,經孫璞同意,杜家鎮政府全體乾部去五大連池旅游兩天,64人花掉公款16062.92元。

  處理結果經五常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報請五常市委批准,給予孫璞開除黨籍、行政撤職(降二級工資)處分;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

  高志財、官慶玉、盧長江違紀案

  涉案人員高志財,男,中共黨員,原系通河縣富林鄉永勝村黨支部書記。

  官慶玉,男,中共黨員,原系通河縣富林鄉永勝村村委會主任。

  盧長江,男,中共黨員,原系通河縣富林鄉永勝村文書。

  基本案情

  (一)截留農業稅款

  永勝村自2001年至2003年連續三年截留農業稅款111004.00元,其中,用於吃喝款35163.00元、送禮19758.00元、洗浴3002.00元、租車費11892.00元、手機費1220.00元、其他不合理支出39969.00元。

  (二)私設小金庫,收入不入賬

  永勝村2003年將150畝機動地承包款7725.00元不入賬,將2003年鄉民政下撥救災糧低價賣掉,糧款1012.00元,合計8737.00元不入賬,私設小金庫,隨意支出。

  (三)作假票據,核銷不合理支出

  永勝村利用弄虛作假的手法,無中生有多開推土機工時費53069.00元,在村財務賬中核銷。其中,用於吃喝22311.00元,租車費8465.00元,送禮2518.00元,轉入預支賬戶19590.00元。另外縣扶貧辦撥修路橋款50000.00元,采取開假推土機工時費和農戶沙石款單據,在村財務賬中核銷。

  (四)隨意變賣固定資產,使國有資產流失

  永勝村在2002年至2003年間,在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私自將哈羅公路至得勝屯、永勝屯道東兩側樹木以26000.00元的價格賣出;私自將原得勝小學校房捨以37000.00元的價格賣出,實收到賣房款30000.00元,少收7000.00元;於2004年8月私自將德勝屯後邊沙場以53145.00元的價格賣出,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五)克扣五保戶供養金、截留救災糧

  2003年國家給付永勝村五保戶供養金6000.00元,在永勝村賬上體現支付給五保戶的6000.00元供養金中,實際只支付了3400.00元,其餘2600.00元用於支付吃喝款。2003年鄉民政撥給永勝村救災糧玉米33袋,被永勝村以0.34元的價格賣出,賣玉米款1012.00元作為小金庫揮霍;將扶貧大米21袋送禮。

  (六)違規承包機動地

  永勝村村委會主任官慶玉、會計盧長江利用職務之便,在沒有舉行競包的情況下,將村裡機動地包歸自己,官慶玉、盧長江各承包10畝。同時,官慶玉、盧長江違反關於村機動地實行競價承包,並不准超過三年的承包期限規定,將自己承包的機動地與村裡簽訂期限為25年的承包合同。

  處理結果經通河縣紀委審議,給予高志財、官慶玉留黨查看二年處分,給予盧長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柳青雙違紀案

  涉案人員柳青雙,男,中共黨員,原系通河縣清河鎮靠山村黨支部書記。

  基本案情柳青雙在任靠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權,以給農戶串地的名義(實際上沒有給農戶地)侵佔15戶農民耕地117.2畝,對村裡的機動地沒有競價發包,而是用自己在村裡賬面存款頂承包費承包村機動地66.2畝,承包期27年,合計183.4畝,用於自己植樹造林。2003年柳青雙領取183.4畝退耕還林補助款19584.00元。2004年春由於部分群眾上訪,柳青雙退給農戶61畝耕地後,其餘122.4畝又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款16732.00元。其行為已構成違紀。

  處理結果經通河縣清河鎮黨委審議決定,給予柳青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樹清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張樹清,男,中共黨員,原系方正縣會發鎮和平村黨支部書記。

  基本案情2004年2月25日,張樹清在方正縣會發鎮和平村村委會辦公室,持電話通知劉志超到村委會填黨員名單並簽字,劉志超到辦公室在桌子上寫字時,張樹清想起昨日在該村選舉村黨支部換屆時,劉志超得票高於自己,認為劉志超反對其當村支部書記從中作梗,便持事先准備好的鐵棒,照劉志超的頭後部猛擊數下,將劉志超擊倒,張樹清認為劉志超已經死亡,便將該辦公室門鎖上,當再次打開該辦公室時,見劉志超蘇醒後離開現場,張樹清便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證明:被害人劉志超的損傷程度系輕傷。經偵查公安機關於2004年6月5日將張樹清批捕。

  處理結果方正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樹清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方正縣紀委審議,給予張樹清開除黨籍處分。

  王子龍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王子龍,男,中共黨員,原系依蘭縣依蘭鎮副鎮長。

  基本案情2002年『同三』公路二期工程開始征地工作,依蘭鎮馬大村被征用部分土地,2003年12月份,馬大村第二期土地補償款170620.00元撥付到依蘭縣土地局,其中土地補償費40%歸被征地的農民所有,60%歸村集體所有。而依蘭鎮副鎮長王子龍伙同馬大村村長郭東文、村民劉寶貴、劉玉仁領出補償款後,將村集體所有的60%補償費一並私分,王子龍分得30000.00元。

  處理結果依蘭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子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依蘭縣紀委、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王子龍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降一級工資)。

  宋立春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宋立春,男,中共黨員,原系尚志市一面坡鎮鎮長。

  基本案情宋立春在任一面坡鎮鎮長期間,曾負責301國道擴建工程征用一面坡轄區土地工作,於2003年8月、9月先後收受一面坡國土資源所所長徐孝平賄賂款人民幣55000.00元,案發後全部上繳國庫。案發前,宋立春用此款為一面坡政府支付了12000.00元的印制宣傳畫冊費用,故法院認定宋立春實際受賄數額43000.00元。

  處理結果尚志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宋立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經尚志市紀委審議決定,給予宋立春開除黨籍。

  趙志東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趙志東,男,中共黨員,原系延壽縣玉河鄉中勝村黨支部書記。

  基本案情趙志東在任玉河鄉中勝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2002年上級扶貧部門撥付給中勝村建畜牧站的14252.00元扶貧資金采用侵吞手段非法佔為己有,用於個人花銷。案發後,趙志東將贓款全部主動退還。

  處理結果延壽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趙志東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經延壽縣紀委審議決定,給予趙志東開除黨籍處分。

  高景春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高景春,男,中共黨員,原系雙城市朝陽鄉勝勤村黨支部書記。

  基本案情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間,高景春利用其任雙城市朝陽鄉勝勤村黨支部書記的便利條件,高息抬款、高息償還,采取虛報抬款套取未發生的利息佔為己有。2003年12月30日將楊成勇抬款時間虛假延長,在村委會多支取抬款利息6763.00元佔為己有。2004年4月30日將勝勤村張岩(已死亡)的本金2225.00元及利息6901.00元的抬款本息合計人民幣9126.00元支出後佔為己有。

  處理結果雙城市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高景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經雙城市紀委審議,給予高景春開除黨籍處分。

  王興海、張雲朋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王興海,男,中共黨員,原系雙城市公正鄉興國村黨支部書記。

  張雲朋,男,中共黨員,原系雙城市公正鄉興國村村委會委員兼任向陽屯屯長。

  基本案情2005年8月期間,王興海伙同張雲朋經事先研究,利用管理該村國有草原職務便利,采取瞞報國有草原承包管理費的手段,將本村集體所有的草原承包費人民幣7.2萬元非法佔為己有。王興海從中貪污人民幣3萬元,張雲朋從中貪污人民幣4.2萬元,用於家庭生活。案發後,贓款被繳回。2005年8月,王興海、張雲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本村草原轉包過程中,分別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處理結果雙城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職務侵佔罪,判處王興海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職務侵佔罪,判處張雲朋有期徒刑二年。

  經雙城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王興海、張雲朋開除黨籍處分。

  鄒儉峰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鄒儉峰,男,中共黨員,原系巴彥縣興隆鎮政府副鎮長。

  基本案情鄒儉峰在負責建築興隆鎮畜牧獸醫站綜合樓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把工程發包給對方和在施工期間給承建方照顧為由,收受承建單位負責人惠某人民幣22429.51元。

  處理結果巴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鄒儉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巴彥縣紀委、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鄒儉峰開除黨籍、行政降一級工資處分。

責任編輯: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