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7日電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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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11月7日電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