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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首次設立設置供熱問題仲裁機構 解決供暖糾紛
2006-11-09 16:28:33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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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9日電 入冬後,供熱糾紛成為焦點問題。記者今天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獲悉,今年哈市首次設置供熱問題仲裁機構,幫市民、供熱企業解決供熱糾紛。但截至目前,雖然供熱投訴不斷,卻沒有一起申請仲裁解決。

  據哈市供熱辦統計,僅上一個供熱期,哈市供熱企業接到對溫度方面的投訴達兩萬餘件。由於居民欠繳熱費,企業不供暖也很無奈。為了能有效解決供熱糾紛,哈市政府法制辦出臺了關於在供熱企業中,依法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意見,並在今年首次設置供熱問題仲裁機構,供熱引起的糾紛均可申請以仲裁的方式解決。但采訪中,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聯絡部王金濤介紹,從哈市今冬啟動供熱開始,一直不斷有居民投訴供熱溫度不達標,企業與居民就欠繳熱費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居民和供熱企業對此糾紛的解決辦法仍舊如以前一樣,不是找管理部門『評理』,就是四處投訴,經常是來回扯皮,很多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對於仲裁解決供熱糾紛的途徑,哈市目前尚無居民和企業申請。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對於仲裁可解決供熱糾紛的方式,哈市許多市民和企業均表示不太知情。據了解,哈市今年規定,用熱人與供熱部門簽訂《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來保證供熱質量。市民可依據合同中權利、義務的規定,不通過法院起訴,申請仲裁解決供熱糾紛獲取補償。

  新聞鏈接:

  申請供熱問題仲裁,用熱人首先應該與供熱部門簽訂《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因供熱企業責任,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居民供熱,或供熱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准的,居民可投訴供熱企業,並要求供熱企業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改正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減收或退還給居民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准部分的熱費;造成居民直接人身及財產損失的,供熱企業應給予賠償。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准,供熱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居民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熱費的;因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或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居民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室內用熱設施影響其他用戶室內管道設施正常使用的,危害供熱公共安全的。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