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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為啥出現"權利不等式" 透視哈爾濱供暖"怪現象"
2006-11-07 10:26:17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韓麗平 李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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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7日電 哈爾濱市冬季供熱已有半月,全市開栓率已達99.46%,但仍有住戶沒有住上暖屋子。而且,延遲開栓供熱、供熱不達標、供熱報銷歧視女性、供熱企業放棄供熱等種種『怪現象』,每年都在重復發生。這些『怪現象』最終的受益者是供熱企業,受害的卻是眾多百姓。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這些『怪現象』顯得尤其不和諧。

  供熱企業,總拿管網『說事』

  每年的供熱期裡,不是這個供熱公司借口管網老化進行搶修推遲供熱,就是那個公司鍋爐能力不足無法保證供熱標准。而這些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根本無法立足的理由,卻總能成為一種堂而皇之的借口。

  道外龍信家園小區今年就發生了不供熱問題。該小區由兩棟13層高的樓房組成,共有居民317戶,大多數居民是2001年入住的。小區供熱由附近的宇軒小區鍋爐房統一提供,但多數住戶室溫不達標。物業有關人士說,該區域供熱系統不匹配,這幾年他們是冒著極大危險為龍信小區供熱的,今年管網已接近老化期,加壓供暖危險越來越大,必須進行管網改造,但是改造卻是在供熱期開始之後的10月25日纔完成的。

  本有利於供熱的分戶供熱改造,如今也成了延遲供熱的理由。供熱開始之後,在道裡區安廣街125號院內,一些工人仍在進行分戶供暖施工,很多樓道內的分戶管線還沒有連接完,一些通往居民家的管線還沒有鋪設。一位施工人員說,有些居民不讓在住屋裡跑管線,所以工期拖後。而在南崗區文景街88號,該樓內分戶管線也沒有在10月20日前接好。據市民張先生反映,由於該樓居民絕大多數不同意,而同發物業公司強行施工,由此出現了改造常常處於半停工狀態。

  家住撫順街的孫先生說:『供熱公司冬季供熱,夏季維修改造管網,這是正常的工作。如今,有的供熱公司卻在冬季供熱來臨時改造老化管網,供熱開始了卻改造不完,就把責任完全推到居民那裡。我看,這有故意推遲供熱時間的嫌疑。』

  『熱既然有商品屬性,就應該按市場交易的契約關系來對待。不論是什麼原因,供熱推遲或不達標等都是不允許的,這樣的商品就是殘次品。』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的劉惠民律師說。

  冬季漫長,百姓索賠路更長

  從每年的10月20日到來年的4月20日,哈爾濱市的供熱期達183天。但在這漫長的供熱期內,尤其是供熱初期和末期,總有一些居民室溫達不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的供熱標准:居民居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

  為保證供熱條例的實施,哈爾濱市供熱管理部門要求供熱單位在自己的供熱區域按住戶數量的3%設定測溫點,每周測溫一次,每天電話訪問一次。居民懷疑室溫不達標時,可就近到測溫點申請測溫。用戶室溫低於規定溫度或約定溫度的,可向供熱單位投訴。省供熱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

  在2004年至2005年供熱期,哈市供熱辦共收到2萬多件投訴,其中57.25%投訴室溫不達標。過去,由於檢測時間、地點、要求及檢測儀表等各不相同,熱用戶和供熱單位常常因為測量溫度不一致而互相爭執,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一些熱用戶便起訴到法院,但法院因為沒有計量溫度的權威尺度,難以采信證據而不能受理。今年,由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居民住宅供熱室內溫度計量檢測規范》規定,熱用戶只要拿著專業計量機構出具的、具有權威性的室內溫度計量檢測報告,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維權,要求供熱單位把未達標的供熱時間折算成熱費退還給自己。熱費按天數的計量方法是:每平方米熱費除以供熱天數就是一個供熱期內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熱費數,即34.55÷183?0.189元。

  在采訪中,一些用熱居民認為省供熱條例不公平。道裡區居民王先生說:『居民既然交費是按183天計算,供熱公司應該保證全部達標,一天不達標就要退還一天的熱費,而不是經維修3天之後,仍然不達標纔開始計算。如果經維修後第3天纔達標,那前兩天的損失也應該退還。』而另有居民認為,供熱條例的這項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想讓供熱企業退回所有不達標天數的熱費,就得讓有關部門天天到家裡測溫,測溫的費用誰出?而且這樣誰也折騰不起。

  省法重律師事務所李效桐主任律師提醒:家裡供熱不好的居民一定要與供熱企業簽訂合同,因為合同是最有力的證據,否則將沒有維權依據。

  延期供熱,企業未退一分錢

  哈爾濱市供熱期自每年10月20日開始後,總有一些供熱單位不能按時開栓供熱,但熱費卻是全額收取。省供熱條例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但條例沒有規定供熱單位擅自提前停熱或推遲供熱應負怎樣的責任,是否應退用戶熱費。

  對此,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惠民說:『既然政府規定了供熱開始和停止的時間以及熱費標准,就意味著供熱時間和熱費是對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違反這項法規。供熱公司擅自減少供熱時間,除了退還應退的熱費外,還應令其雙倍返還減少供熱時間的損失。』

  據新樂小區2號樓2單元居民劉先生講,往年供熱單位在供氣開始的幾天內,保准會出現停氣。找鍋爐房詢問緣由,公司的人總會解釋說:『鍋爐壞了,這幾天得搶修。』這一招數用多了,大家就看出了『門道』,這是供熱單位節省燃料的一種『固定套路』。

  因此,居民們對供熱公司減少供熱時間這個問題很不滿意。家住香濱路的高先生說:『熱費定價既然包括維修費,就表明熱費中包括了維修的費用和工作損失。因此,不論是延遲供熱還是提前停止供熱,或者在維修期間停止供熱,這些時間的熱費都應該退還給我們用戶。』

  在走訪中,一些用戶紛紛提出,政府要制定法規,不讓供熱公司有機可乘,以減少規定的供熱時間,損害用戶利益。

  『減少供熱時間,本身就是對用戶的一種損害。冬季在哈爾濱,熱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減少供熱時間不但會損害居民的健康,而且還要增加因用電熱器、添加衣物等造成的不必要的開支。因此,對減少供熱時間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理應賠償居民。』省法重律師事務所的李效桐說。

責任編輯:孫嵐

【專題】冬來話供暖 黑龍江省進入供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