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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得公攤面積經營權 海富名都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
2006-11-13 06:03:2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鄒呈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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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3日電 買房時,購房者到底該支付多少公攤費?銷售停車位、電梯內的廣告收益費、陽光大廳的攤位租賃費等收益該歸開發商、物業公司還是全體業主?這幾年,大家就此爭吵不休。今年1月,按照國家規定,哈爾濱市海富名都小區全體業主將小區內22個單元的電梯及陽光大廳的所有權收回,由『業委會』負責經營。為規范管理這部分收入,今天,海富名都業主監督委員會正式成立,這在哈爾濱尚屬首次。

  爭回公攤面積 經營造福業主

   海富名都『業委會』主任孔昭柱介紹,該小區公攤面積、公共設施設備原由物業公司經營管理,『業委會』只能分得收益中很少的一部分。在查閱了國家相關規定後,他們意識到小區內的公攤面積、公共設施設備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今年1月,『業委會』向物業公司——昆侖物業發出《通知》,將小區內24部電梯廣告經營權及陽光大廳內的攤位租賃權收歸全體業主所有。僅今年一年,上述兩項收入就達4萬元。目前,『業委會』的財務管理委托給了哈爾濱一家財務管理公司,其收入主要用於業主福利。

  孔昭柱說,因一些業主工作繁忙,致使業主大會的召開十分困難。為此,他們按照南方一些小區的做法,成立了業主監督委員會,對『業委會』的工作給予監督和指導。下一步,他們將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爭取將小區內車庫的經營權收歸全體業主所有。

  既分攤又出租 兩次盤剝業主

   據了解,所謂公攤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井、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一些開發商將不屬於公攤的部分以分攤方式銷售給業主的同時,還把這部分面積單獨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也就是說,同一塊地方,既分攤又出租,賺了兩次錢。專家指出,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欺詐行為。據業內人士介紹,開發商主要用三種手段進行『公攤欺詐』:一是增加公共建築的內容,將原本沒有或不該列入的面積列為公攤范圍;二是在不增加公共建築數量的前提下,將測量面積人為加大;第三是調高公攤系數,在不改變實測公攤面積的前提下,增加每戶的公攤面積。事實上,這三種方法常被開發商交叉使用。

  

  車位的所有權 屬於全體業主

   為理順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的關系,國家2003年出臺了《物業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至於業主與開發商爭論不斷的小區車庫、車位所有權問題,新《物權法》草案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當然,新《物權法》目前還只是草案,有專家估計,《物權法》獲得通過的時間不會早於明年3月。有關人士認為,車位沒有產權證,更談不上進行產權分割,產權轉讓。從這個意義上說,車位的產權仍屬於全體業主,購買或租賃車位者所獲得的只是使用權。

  背景鏈接:

  2003年冬,海富名都小區建成,750餘戶居民陸續入戶。

  2005年12月10日,海富名都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成立。

  2006年1月23日,海富名都小區『業委會』向物業公司——昆侖物業發出《通知》,將小區22個單元的電梯經營權及陽光大廳內的攤位租賃權收歸全體業主所有。

  2006年4月13日,海富名都小區『業委會』與昆侖物業簽訂2006年物業服務合同,結束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長達4個月的合同條款維權交涉。

  2006年11月12日,海富名都小區自發組建業主監督委員會。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