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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遲一年纔交房 法院判其支付違約金22.3萬元
2006-11-16 15:35:48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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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6日電(記者 雷蕾) 開發商不按合同約定,延遲一年纔交付房產,並至今未辦理產權登記,購房者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近日,該案經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按合同支付違約金22.3萬餘元,並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

  2003年8月15日,王明生在哈爾濱市開發區某大廈20層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款791,250元,其中首付款321,250元,餘款通過銀行辦理按揭。付款同時,王明生與哈爾濱市某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該合同的補充協議。

  該協議約定:開發公司應於2003年12月31日前將商品房交付王明生使用,逾期交房超過60日內,如王明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約定最後交付商品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公司按日向王明生支付已交付房款的萬分之八支付違約金。開發公司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到登記機關備案,如因開發公司的責任,王明生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王明生不退房的,開發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生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該開發公司卻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向王明生交付房產,而是遲延了一年的時間王明生纔拿到所購房屋的鑰匙。本來以為,房子雖然拿得遲了些,房產證總不會晚了吧,可沒想到,王明生搬進去都一年多了,開發商卻始終不給王明生辦理產權登記。王明生多次找開發商要求他們履行合同,盡快辦理產權登記,但開發商就是不予辦理。無奈之下,王明生將開發公司告到了南崗區人民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開發公司在法庭上辯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應按該地段房屋租金確定給付王明生違約金的數額。房屋產權證應由購房者辦理,開發公司不應承擔延期辦證違約金。

  2006年5月,南崗區法院審理後判決:開發公司給付王明生遲延交付房屋違約金21.6萬餘元,遲延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6330元。案件受理費王明生承擔214元,開發公司承擔7057元。

  判後,開發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哈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