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8日電 李燕和張強夫婦乘上哈爾濱開往密山的旅客列車,列車運行途中,一塊石頭突然從窗外射了進來,二人躲閃不及,石子將夫妻二人崩傷,二人將鐵路部門告上了法庭。日前,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判決鐵路部門賠償李燕夫妻二人4萬元。
2004年7月,李燕與其丈夫坐上哈爾濱開往密山的N27次旅客列車回老家探親,17時44分,列車運行至哈爾濱市新香坊火車站進站信號機外300米時,從車窗外突然飛進車內一塊石頭。二人當時正在聊天,被這突如其來的石頭嚇了一跳,石頭不偏不倚地重擊在了李燕的面部。石頭從李燕的臉部彈了出來,又砸在了張強的胳膊上,二人被送往附近的醫院。經哈爾濱鐵路醫院診斷,李燕上脣軟組織挫裂傷、牙齦挫裂傷、三顆牙冠折,經鑒定,李燕牙齒損傷為十級傷殘,張強左上臂軟組織挫裂傷。李燕住院110天,張強住院36天。
事故發生後,原告方多次與被告方交涉賠償事宜均未果,原告方認為二原告在客運途中無辜受傷,鐵路部門負有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二原告將鐵路部門起訴到法院。要求二被告給付原告方保險金25000元,給付原告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萬元。
被告方鐵路部門辯稱,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在鐵路旅客運輸過程中,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致使旅客受到傷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旅客的人身損害是限額賠償。最高限額是每人4萬元,具體賠償標准根據旅客被損害的程度而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乘坐鐵路旅客列車,在被告管轄范圍內被來自車窗外的飛石擊傷,按照有關規定,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者責任造成旅客傷亡,旅客或者其繼承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應予支持,因此被告哈爾濱鐵路局哈爾濱車務段對原告二人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判決被告哈爾濱鐵路局哈爾濱車務段給付原告李燕賠償款36713元,給付原告張強賠償款2767元;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10元,原告負擔1473元、被告負擔1436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