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6日電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哈爾濱市決定修訂《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昨天開始,市政府法制辦就修改的內容公開征集百姓意見建議。有關意見或建議將於12日前通過市政府法制信息網(//www.hrblaw.gov.cn/)反饋給市政府法制辦。
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將更加人性化
據介紹,此次修訂將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擬將原規定失業保險金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的70%確定,修改為按低於哈爾濱市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20%的原則,根據哈爾濱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水平等情況確定。
此次修訂擬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擬將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擬采取以下標准: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合同制農民工本人可選擇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或者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單位僱工工資總額的2%,僱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可每月按照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
合同制農民工可自願參加失業保險
此次修訂將鼓勵農民合同制工人自願參加失業保險,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門診醫療和住院治療補助費、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喪葬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等待遇。
此次修訂擬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失業人員給予更大的優惠。將增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原標准的8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