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6日電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深化企業改制並軌工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哈爾濱市決定修訂《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從今天起至本月12日,哈爾濱市通過市政府法制信息網(//www.hrblaw.gov.cn/),就修改的內容公開征集百姓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
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
據介紹,此次修訂調整了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使其更加以人為本。將『失業保險金按照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的70%確定』的內容修改為,按照低於哈爾濱市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20%的原則,根據哈爾濱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水平等情況確定。
據悉,修訂後的《辦法》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失業人員給予更大的優惠。增加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原標准的8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據有關人士介紹,此次修訂擴大了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失業保險范圍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礎上,將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據規定,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准是: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選擇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或者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單位僱工工資總額的2%,僱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可以每月按照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
鼓勵農民合同工參保
此次修訂鼓勵農民合同工參加失業保險。在原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為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作為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本人。』的基礎上,鼓勵農民合同制工人自願參加失業保險,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門診醫療和住院治療補助費、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喪葬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