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6日電 5萬元買的房子,半年後轉手賺了1.6萬元,買房者李某沒想到,6年前這筆『合適』的買賣卻面臨退款的境地。原來,當年賣房給他的許某,並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兩人的買賣房屋合同以及李先生轉手賣房的合同都被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無效。這間房子,將被原房主許某的公公林某收回。
現年68歲的哈爾濱鐵路退休職工林某的兩個兒子均已成家,但住房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全家住在一套房子裡。1996年4月,單位在哈市紅旗小區為住房困難的林某解決了一套鐵路公產住房。交了購房款、煤氣安裝費和一年的取暖費後,林某讓大兒子和兒媳許某搬進了新房,並將上述費用的收據、住房分配通知書及與單位簽訂的取暖費交納協議書等有關手續交給兒子保管。2000年2月10日,林某的大兒子突然失蹤。
2003年2月,林某得知,自己仍每月從退休工資裡扣繳物業管理費的房子已在兒子失蹤的當年5月,被兒媳偷偷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某,所有的手續也都移交給李某。李某居住不到半年,又於同年的10月,將房子以6.6萬元賣給趙某。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2003年6月,林某將兒媳許某以及購房者李某、趙某告上了法庭。
2003年10月、2004年12月,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兩次向許某送達了開庭傳票,許某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在此期間趙某因故死亡,由趙某的女兒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2005年5月18日,哈鐵運輸法院進行了缺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定,許某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又未征得其公公林某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侵犯了林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法院判決許某與李某,李某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許某在判決生效後,向李某返還5萬元購房款,李某向趙某(之女)返還6.6萬元購房款,趙某(之女)則在判決生效後30內從該房遷出,將該房返還給原房主林某,並支付林某房屋物業管理費348元。
李某對鐵路法院的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今年10月中旬,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