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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婚條約』不合法 『另類公證』遇『紅燈』
2006-12-14 09:34:03 來源:東北網-家報  作者:張蘭晶 劉霞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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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4日電 不久前,一對羞羞答答的男女來到公證處,當工作人員聽了他們的來意後,不禁大吃一驚。原來這名男子已經結婚,跟他一起來的是他的情人,並且兩人已經生活在一起。為確保今後的生活安定,他們想讓公證處為他們起草一份協議並公證,主要內容是男方負責女方的日常生活費用,每月給女方一定數額的生活費,但女方須和男方一起生活,並在協議期間不得談戀愛、不准結婚、不得隨便去外地、如果外出必須經男方同意。

  因為這種主張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他們最終沒有得到公證。公證人員告訴記者,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一些『另類公證』也紛紛來湊熱鬧,令他們倍感無奈與尷尬。

  『偷情短信』

  證據保全遇盲區

  劉女士與丈夫結婚8年,原本二人感情很好,但隨著丈夫的生意越來越紅火,錢也越掙越多,二人的感情越來越淡。丈夫經常以談業務為由徹夜不歸,即使回家對劉女士也不理不睬,劉女士懷疑丈夫有了外遇,可是又沒有真憑實據。

  11月的一天,劉女士的丈夫有急事外出,將手機忘在家裡。劉女士因此發現了丈夫的秘密:丈夫手機短信中有多條來自同一號碼的信息,而發件箱裡也保存著發給該號碼的信息,內容皆是記錄丈夫和另一個女子在一起時的感受,而且內容極其露骨。『他果然在外面有女人!』看完短信,劉女士的心已經徹底涼了,憤怒之餘,她想這些短信是丈夫有婚外情的證據,於是就拿著丈夫的手機來到公證處,要求做證據保全,卻遭到公證處人員的拒絕。

  拒絕理由: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另外,手機中的信息是可以進行重新編輯的,因而無法證實此手機中的信息就是原始信息資料。

  『婚姻公證』

  保不了尷尬的婚姻

  因戀情不被父母允許,22歲的玲玲與男朋友私奔。兩個人一起在南方住了半年多,最後還是被家人找到帶回家,此時玲玲已經懷孕。玲玲媽李女士找到男方家,商量解決辦法。玲玲的男友及其父母承諾一定將玲玲娶過門,並會好好待她。但雙方父母都考慮到兩個孩子太年輕,不是要小孩的時候,所以決定讓玲玲先把孩子打掉然後再商討婚事。李女士雖然心疼女兒,但也沒有別的辦法,最後為了防止『口說無憑』,雙方家長還簽訂了協議聲明:某某一定娶某某為妻,如果因極特殊情況未能完婚,自願賠償女方『青春損失費』4萬元錢。

  有了這紙協議,李女士帶女兒做了流產。然而,在接下來的日子裡,男朋友越來越疏遠玲玲,玲玲懷疑男朋友有了新歡,心情一天比一天差。李女士雖然不願女兒受到傷害,但她始終覺得有那份協議在手,總會對男方家有所制約,即使結不成婚,也至少能得到『青春損失費』,不會太吃虧。為了增加幾分保險系數,李女士後來想到將這份協議做公證,但是當她來到公證處時,公證員的拒絕讓她徹底傻了眼。

  拒絕理由:首先此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任何以條款形式來約定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特別是在協議中還附加了金錢數額,更是違法的。而我國新婚姻法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同居關系也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這樣的公證當然就無法辦理,必要的時候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

  『試婚條約』

  看似合理卻不合法

  許先生與吳小姐都是白領,因平時忙於工作,年近30感情還都沒有著落。兩個月前,兩人經好朋友介紹認識。吳小姐覺得都是成年人,雙方如相處一段時間後,不合適而分開,也應該友好分手,不應大吵大鬧。吳小姐把這一想法和許先生交流後,得到對方認可,兩人當即對試婚一拍即合。

  為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兩人專門起草了試婚條約。規定雙方試婚期為1年,1年後雙方感到滿意就結婚,如有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就分開,絕不無理糾纏;試婚期間,雙方盡量做好避孕工作,如懷孕便采取流產的解決辦法,費用由男方支付;雙方對對方工作不得過多乾涉,保留私人空間;試婚期間,兩人產生的日常費用,主要由男方承擔,增添的家用財產由男方購買,如分開歸男方所有。

  為保證雙方嚴格遵守該條約,兩人決定到公證處對條約進行公證,但是這個條約一亮相就被公證人員拒絕了。

  拒絕理由:公證范圍包括財產繼承、贈與、財產分割、遺囑、夫妻財產約定及婚前財產公證等數十項,法律規范是其根本基礎。試婚這種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公證機關不會對其進行公證。

  有關人士指出,渴望通過公證來了卻自己的『心病』,或者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反映出市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是像以上的『另類公證』,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范或超出道德范疇,是不可能受到任何保護的。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