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4日電 丈夫常年在外,為防止婚姻有變,在妻子的要求下,夫妻雙方簽了婚內協議,繼而又簽了離婚協議。最終這段婚姻沒有保住,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離婚協議。11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按雙方簽定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1998年7月,付某與鄭某經他人介紹結婚,婚後生有一女現年6歲。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好,但由於鄭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付某自己既要照顧女兒,又要照顧家,便常常因為一些瑣事與鄭某爭吵。後來付某發現鄭某似乎有外遇,但鄭某不承認。為了防止婚姻有變,2005年4月,在付某的要求下,夫妻二人簽定了一份婚內協議,約定:鄭某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斷絕與其他女人的不正當關系,並保證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決不做背叛付某的事情。付某有權隨時了解鄭某保管的錢財金額,並且雙方應協商一致時方可動用家庭存款。如付某有要求,鄭某應給付某書面字據證明錢款去向。自二人婚後至今(1998年7月至2005年4月)有共同財產12萬元,均在鄭某處。雙方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真誠相待,如有任何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家庭破裂,則違約方應補償另一方違約金1萬元。
協議簽定後不久,付某發現鄭某仍與其他女人有聯系,她便向鄭某提出離婚,並於2005年12月30日與鄭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因鄭某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影響夫妻感情,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一、鄭某與付某自願離婚。二、女兒由鄭某撫養,由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直至女兒18周歲止。三、財產分割,1、協議雙方現有夫妻共同財產134000元,均在鄭某處,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的原則,現協商由鄭某支付付某67000元,因鄭某為過錯方,根據2005年4月份兩人所簽婚內協議,鄭某自願另外賠償付某10000元。鄭某離婚共應支付付某77000元現金。四、付某可隨時探望女兒,但需提前一天告知鄭某。此協議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離婚協議簽完後,二人在辦離婚手續時,鄭某突然反悔,拒不按協議履行。2006年2月16日,付某以鄭某違反婚內協議約定,給其造成傷害為由,將鄭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法庭上,鄭某不承認離婚協議,說自己在簽協議時神智不清,自己對具體財產數額並不清楚,離婚協議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無效,但是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後判決:付某與鄭某離婚;婚生女由鄭某撫養,付某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100元;付某與鄭某雙方共同財產134000元,其中77000元歸付某所有;57000元歸鄭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