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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車禍 勞動仲裁獲『雙重賠償』
2006-12-19 11:36:3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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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下班回家遭遇車禍,在交通民事賠償進行後,用人單位是否還應該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與死者家屬各執己見,一方認為民事賠償意味著家屬應享受的賠償已經終結,而家屬一方則認為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應當享有待遇,不該因民事賠償而被『抵消』。日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雙重賠償』引起的爭議。

  市民李某在哈爾濱市一家工廠工作,由於家裡離單位較遠,又經常加夜班,他就一直住在工廠附近的宿捨。2005年12月底的一天,李從單位下夜班回宿捨的途中,不幸遭遇車禍,當場死亡。其死亡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經過交通民事訴訟,李某的家屬從肇事方得到了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內的民事賠償。家屬認為,李生前工作的單位也應該給予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遭到用人單位拒絕,理由是李某的家屬已經從民事訴訟中得到了相應的賠償,如果單位再答應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的話,李某的家屬得到了雙重賠償。其後,李某家屬多次找到用人單位,但仍無法得到令其滿意的答復,遂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因工死亡直系親屬應享受的待遇。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沒有關於交通事故中已得到賠償用人單位可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交通事故產生的糾紛與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民事賠償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賠償,它表現為補償或恢復原狀性;而工傷保險待遇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帶有福利性質的,具有社會救濟的特點,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因此,李某的直系親屬雖已獲得民事賠償,但並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後,仲裁委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李某的父母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費、按月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並隨國家政策調整,直到失去領取的條件為止。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