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9日電 經省、市人大批准,哈市於今日正式出臺了新修訂的《哈爾濱市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並於即日開始實施。就《條例》的有關內容,哈市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進行了詳細解讀。
明確相關部門責任
生豬屠宰、檢疫、銷售的管理一直是多部門來抓,一旦出現事故經常會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對此,《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並針對各渠道設立了責任監管部門。修訂後的《條例》規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法律授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生豬飼養、防疫、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生豬肉(以下簡稱生肉)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超市等流通環節生肉的監督管理,取締非法經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豬屠宰、檢疫、銷售的管理。
屠宰准入門檻提高
市民最怕買到注水豬肉和垃圾豬肉,為此新修訂的《條例》對生豬飼養、屠宰方式等環節做出了重點規范。其中對生豬飼養設立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及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生豬。飼養生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已經停用、禁用以及未經審定公布的工業化加工制作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而在屠宰方面,為抑制注水情況出現,《條例》規定,屠宰生豬都應到生豬屠宰廠屠宰,並且所有活豬進廠都應停食靜養12個小時以上纔可屠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而定點屠宰廠也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否則,按規定將取消定點屠宰廠資格。
市民購買豬肉要認清標志
市民最關注到市場上購買豬肉,如何鑒別好壞?哈市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表示,市民購買豬肉要認清檢疫標志。因為按《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的屠宰檢疫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檢驗合格的,要出具檢疫證明。經檢驗合格的胴體,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而經營生肉的人員應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持證上崗。而農貿市場、超市經營生豬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場、超市主辦單位按規定檢查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驗訖印章或標志。所以市民買豬肉,可查看銷售生肉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及檢驗驗訖印章。
發現病害豬可向工商部門投訴
遭遇病害豬肉,市民四處投訴卻遲遲無結果,所以新修訂的《條例》中規定了市民購買了病害豬肉的投訴渠道和發現銷售病害豬肉的應急處理措施。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生肉發現是病害肉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生肉經營者在銷售中發現病害肉,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隔離措施,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發現市場、超市銷售病害豬肉,農貿市場、超市的主辦者和經營者也負連帶責任,將被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