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9日電 這幾年,買新房的市民多了,關於買房子的投訴也多了。一些新建小區因為種種原因不能按時入戶,購房合同上明明寫著延期進戶開發商要付違約金,可很少有用戶拿到違約金,成為市民投訴的熱點之一。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開發商違約了,市民為啥拿不到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進戶違約不少
市民曹先生告訴記者,他2006年在南崗區購買了一處新房,該房屬於某花園小區一期工程6號樓。當時,開發商承諾,小區已經建成,當年10月31日前就能進戶。於是,曹先生辦理了購房手續,並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中明確寫明,如進戶時間超出承諾期限,將賠付消費者違約金。誰知道在約定的10月31日,曹先生興衝衝地來拿新房鑰匙,對方卻告訴他,因為小區還沒有驗收,現在不能進戶。他們告訴曹先生,12月前肯定能進戶。無奈之下,曹先生只好等待。到了約定的時候,開發商又說元旦前可以進戶,結果時至今日曹先生也沒住進新房。曹先生得知,與他一樣購買了該花園小區一期6號樓、7號樓、8號樓的很多住戶都沒有拿到進戶鑰匙。其中購房時間最長的,已經有4年之久。曹先生認為,開發商違反進戶約定,理應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住戶。松北區利民開發區、道外區維也納小區的購房者也向記者反映了相同的問題。
強行進戶逃避違約責任
為逃避違約責任,開發商打出『強制進戶』牌。近日,市民黃先生反映,他在『正陽花園丁香名苑』小區購買住房。購房合同規定,2006年12月進戶,如因開發商原因不能進戶,每天按萬分之五支付業戶違約金。進戶的約定時間臨近,小區內道路沒修好,電沒接上,不具備進戶條件。但是,開發商為了逃避違約責任,給業戶下達了進戶通知。黃先生告訴記者,沒電源,想裝修要拉臨時電。小區路也沒修好,這樣的房子不要說入住,運裝飾材料的車都進不來。開發商不但逃避了違約金,還從這一天起計算物業費和包燒費。《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未經社會評審或者社會評審不合格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對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新建住宅,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手續。目前,市房住局已經向該小區下達了『停止進戶』通知。
打官司鬧心購房者放棄權利
2005年,市民韓先生在道裡區購買了一處商品房,進戶時間比開發商承諾的晚兩個月,當兩個月後,開發商將新房鑰匙交到韓先生的手中後,一家人歡天喜地住進新房。對於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韓先生表示,能進戶就行,而且這點違約金不要也沒關系。與韓先生一起進戶的購房者都表示了相同的看法。法律界人士分析,一些購房者不要違約金是因為兩點:一、開發商違約時間短,建築施工中,諸如季節原因、資金到位問題、竣工驗收等諸多原因,會造成推遲進戶的現象。一些開發商及時向購房者說明原因,取得了購房者的理解。二、消費者害怕打官司的心理,使許多違約金也不了了之。經濟糾紛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通常經過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購房者正是因為害怕經歷這種過程,對違約金睜一眼閉一眼了。
進戶費、物業費折抵違約金
2003年,市民程女士在哈爾濱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按照購房合同約定,進戶時間一推再推將近兩年之久。對此,程女士和其他購房者十分不滿,要求開發商賠償其推遲進戶時間給他們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多次找到有關部門和開發商後,經過協商,開發商同意將違約金通過折抵進戶費、物業費的形式,賠付給消費者。據了解,哈爾濱市目前不少遲進戶的小區開發商,都采取了這種折抵違約金的方法。而此種賠付方法也最易被購房者接受。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在購房合同這一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中,一方違反合約,理應作出賠付。賠付的金額和方式,可由雙方協商制定。但購房者需要注意,開發商折抵違約金的物業費、進戶費等費用的數額,是否符合物價部門的規定。如果發現開發商漫天要價,消費者仍可拒絕此種賠付方式。
較真者越來越多
2004年,市民王先生在松北區購買了一處商品房。按照合同約定,他應當在2005年拿到新房鑰匙。但直到2006年,他仍然沒有進戶。按照合同第8條約定,進戶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進戶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實際進戶為止,開發商要按日給付購房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王先生粗略估算了一下,開發商應給付他一萬餘元違約金。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如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界人士認為,消費者購房時,要對購房合同的條款逐條審驗,尤其涉及雙方責權利的條款更要較真。對於購房過程涉及的國家法律條款和地方規定有一定的了解,簡單地說,就是明確自己有哪些權利。以備在出現糾紛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