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6日電 大慶市的劉繼強生前立了兩份遺囑,一份是給兒子的,一份是給後娶的老伴的。兩份遺囑成了家人爭奪財產的焦點,兒子與繼母對簿公堂。近日,經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劉軍勝訴。
家住大慶市薩爾圖區東風新村的劉繼強中年喪偶,他有三個兒子。1997年,他在新村買了一處房子,小兒子劉軍一直與他住在一起。
1999年,劉軍要結婚卻沒房子,劉繼強便與另兩個兒子協商,等自己過世後,他現在居住的這套房子由劉軍繼承。劉軍的兩位哥哥對此均表示同意。為了怕日後兒子之間出現財產糾紛等問題,劉繼強還特意到公證處做了一份遺囑公證。
2000年,65歲的劉繼強在鄰居的介紹下,認識了趙麗華,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劉繼強和趙麗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位老人與劉軍夫婦在一起居住。時間一長,劉軍媳婦和趙麗華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劉軍在和父親商量後,另外找了一處房子搬了出去。
劉軍搬出去大約一年後,劉繼強因病住進了醫院,趙麗華沒有任何怨言地照顧劉繼強。直到2003年,劉繼強病情嚴重撒手人寰。趙麗華以女主人的身份一直居住在劉繼強的房子裡,劉軍等人也沒什麼異議,畢竟繼母照顧了父親好幾年,劉軍也一直未提父親對自己的承諾。
2004年3月份,劉軍發現,繼母的親生女兒住在這處房子裡,繼母也改嫁他人了。於是,劉軍找到繼母想把房子要回來,繼母不同意,並稱其父親留有遺囑,將房子留給了自己。
對此,雙方爭論不休,劉軍對繼母手中所持的遺囑有很大質疑:父親不識字,根本不可能親自留遺囑。繼母卻稱手中遺囑確實是劉繼強親自留下的。
雙方爭執不下,只好對簿公堂。庭審中,爭議的焦點一直是兩份遺囑到底哪份有效。
劉軍的代理律師李賢偉認為:劉繼強不識字,遺囑內容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當時沒有任何證人在場證明該遺囑是劉繼強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公證過的遺囑,證明效力要高於後來的遺囑。
劉軍繼母的代理律師則認為,自書遺囑不需要證人一樣可以成立;後立的遺囑是對前面遺囑的否定,因為劉軍等人沒有盡到充分贍養的義務;劉軍繼母沒有任何收入,從情理上也應當將遺產判給她。
最後,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劉軍勝訴。









